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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权利几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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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0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网络文章权利几多?
  刘建华 刘敏
  提起去年的那场因网络著作权被侵犯而引起的官司,山东省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院长助理王秀华仍然颇有感触:“网络文章也有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会保护我们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场官司要从王秀华的一篇网络文章说起。
  2000年8月30日,王秀华在《人民日报》人民网网友栏目发表“‘病人选医生’,一位临床医生的忧虑”一文。文章针对当时医疗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即卫生部提出的“病人选医生”这一改革举措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了一个临床医疗工作者的意见。文中列举了实行病人选医生这一做法可能出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医院难以准确提供可供病人选择的医生的资料;2.病人在选择医生时可能进入如“相面”、“随大流”、“押宝”这一类的误区;3.因医生工作、休息时的特殊限制及急诊病人的需要,病人选择医生,极易酿成医疗纠纷;4.由于医生成长的特殊性,病人选医生,不利于医疗人才的成长。王秀华在列举上述四方面的问题后发表了一个临床医疗工作者的看法,对此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和思考。
  文章发表一个多月后,10月9日《中国妇女报》刊登了署名张应松的文章“病人选医生:画饼充饥”,随后,该文在10月10日被《人民日报》人民网转载,《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也在11月4日发表署名张应松的上述文章。令王秀华意想不到的是,张应松发表的上述文章在主要内容、结构、表述方式上均与自己的作品雷同,仅有个别字句略作调整。甚至文章标题“病人选医生:画饼充饥”也出自王秀华所写文章的内容之中。尤其让王秀华气愤的是,署名张应松的文章被熟悉王秀华的报社编辑看到后,认为王秀华为多赚稿酬,化名后一稿多投,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
  王秀华在得知张应松记者身份及工作单位《安徽市场报》后,便委托律师,于2000年10月6日向其发出《致张应松先生的律师函》,就其剽窃行为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秀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聘请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德担任代理人,于2001年3月5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张应松: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向王秀华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判令张应松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万元。
  由于此案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也十分重视和慎重。张应松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秀华针对“病人选医生”这一医疗改革措施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独立观察、思考,创作完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界定的作品范围。王秀华系该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权维护其作品的完整和不被抄袭。张应松发表的文章,其内容、篇章结构、语言表达方式等大篇幅与王秀华已发表在先的文章相同,只是将其作品中的个别字句、内容略作调整,文章的标题亦从王秀华文中取来,由此可确认其文章系抄袭之作。张应松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青州法院于2001年9月作出判决:
  一、张应松立即停止对王秀华著作权的侵权,并在《人民日报》人民网上向王秀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张应松赔偿王秀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律师费)6000元,可得利益损失300元。
  收到判决书后,张应松向法院致电,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不提起上诉。同时主动要求通过法院联系与王秀华就判决的执行问题进行和解。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该案的审理说明,在网络上抄袭他人文章,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在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一样,同样是会被诉上法庭的。(附图片)
网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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