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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与“越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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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失职”与“越权”
汪岩
“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这在人大监督工作中,似乎已经成为一条不成文的标准。许多文章也在就怎样能够不失职,怎样做到不越权而各抒己见,但似乎未能从根本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究竟怎样才算“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现实中很难形成统一的说法。事实上,顾忌越权的多,担心失职的少;走马观花多,下马看花少;泛泛而论多,深入解决少。这种状况,怎么能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呢?不失职是人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最起码的标准。那么,为什么人大的监督不到位呢?主要是我们的思想认识、理论知识、工作节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思想上墨守成规,缺少开拓创新的精神;对于人大制度和宪法、法律的学习也不够深入;“二线”思想也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要真正做到监督工作不失职,就必须更新思想观念,勇于创新,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监督的权力,且监督工作也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既然有这种权力,就不存在越权的问题。有些同志之所以怕越权,主要是怕伤了感情、怕影响关系,因此就难以搞好人大监督工作。
人大监督保证不失职是首要的,不越权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分强调不越权而造成失职,而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好监督职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创新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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