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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是代表的权利法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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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走近人大代表

  代表法是代表的权利法典
全国人大代表 李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制度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可以说,代表法是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典。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只有每个细胞充满活力,大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而代表是否有活力却在于其是否有权利且权利是否有保障。代表法对代表权利的确定和保障,使代表工作在代表法实施10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代表已更加称职,工作也更有针对性。
随着时代发展和代表工作的要求,代表法也应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我有两点建议:
建议增加对代表责任的规定
代表法表明代表权利的性质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权力的范畴,具有职权性。但从代表法的规定来看,代表的权利实际上却不具有职权特性。职权的特性在于权责一体,即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义务的履行,因而权利的行使具有强制性,权利主体不可选择。但代表的权利,除出席会议权代表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外(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会议的终止代表资格),其他权利的行使均具有可选择性,并无相应责任。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不利于代表执行职务并提高工作质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代表切实履行代表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鉴于此,建议研究并增加代表行使权利的责任性规定,使代表的权利更符合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性质。同时,对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关系建议进行更明确且可操作的规范,以使代表行使权利更能体现代表性。
  建议增加代表行使权利实效性的规定
  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利性质之一是合议性,即代表绝大多数权利的生效取决于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只有批评、建议权可以单独实施,单独生效)。达到法定人数生效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只要达到法定人数即行生效,如质询权、选举权、表决权等;二是达到法定人数后还要经过一定程序方可生效,如罢免权、提议案权等。但这些生效方式并未覆盖到代表权利的所有方面,尤其没有覆盖到代表在大会期间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审议权。在我国,人民是通过代表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如果不能很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就难以落实。为此我建议:(一)为保证代表审议权行使的实效性,对于代表的审议意见应研究并规定一种生效方式(比如以一定的法定人数作为生效的条件);(二)与之相适应,应当对会议记录和简报进行规范,以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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