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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初的“投豆”表决,到后来的差额选举,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已被唤醒,并逐步建立起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乡镇选举:中国农民的民主操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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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从最初的“投豆”表决,到后来的差额选举,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已被唤醒,并逐步建立起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乡镇选举:中国农民的民主操练
仲夏
前不久的一天,是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日。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这个拥有6万多常住人口的建制镇,将依法产生80多名新一届镇人大代表。他们将在两个月内召开的新一届镇人代会上,选举产生新一届镇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听取和审查镇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镇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公共事业建设的大政方针。在之后的三年任期内,他们将依法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责。
义乌大陈镇的人大代表选举,是浙江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一个缩影。据了解,这次乡镇选举,是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重新颁布后,浙江省开展的第七次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全省将依法直接选举产生8万名乡镇人大代表。
从“投豆”表决开始萌生的中国普选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大体经历了萌芽、确定和发展三个阶段。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创立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农民运动蓬勃兴起。根据当时农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农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农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农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农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执行委员成员,均由选举产生。鉴于中国农民普遍受教育低的状况,当时普遍采用举手、鼓掌、起立通过或“投豆”等方式,进行表决、选举。这种“投豆”式的选举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组织选举制度的萌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自1949年底开始,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省、市、县、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民主建政的高潮。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月1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3月1日,由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选举法。它的实施,标志着新中国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从选举法修改看选举制度不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经过重大修改的选举法,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了许多重要的修改:
——把直接选举从乡镇扩大到县、自治县。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把代表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并对提名程序作了较大修改;
——取消举手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增加了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内容。规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部选举法公布施行以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先后作了三次修正。
从当初的举手、鼓掌、起立通过和“投豆”表决,到今天的无记名投票、设立流动票箱;从开始的等额选举到后来的差额选举,看似选举方式的改变,但实质上反映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逐步向前推进。
选举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出现的巨大进步,我国的选举制度正逐渐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有些地方选民(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依然形同虚设;有的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与民主选举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科学、不完善,等等。
有学者提出,成功的选举必须以选民的有效参与为基础,而选民的有效参与是建立在选民享有充分知情权和选举权基础之上的。要使选举真正成为投票人意志的体现,首先,必须完善候选人提名机制,确保选民的提名权得到落实。我国选举法规定,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
第二,要建立相应程序,保障选民对候选人的知情权。如何宣传介绍候选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三,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实行竞选。中国人民大学王小彬博士建议,改革现有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实行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选民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初步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均有权根据法律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法竞选活动。尤其在一些民主气氛浓、争当代表活跃的乡村,选举委员会要为候选人竞选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四,完善代表监督与罢免办法。对代表进行监督和罢免,是选举法赋予选民的一项权利,但这一规定至今仍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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