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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张老汉没想到,自己讨要欠款,反被人脱个精光……所幸,法律为他撑起了保护伞。请看——张老汉的“隐私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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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河南农民张老汉没想到,自己讨要欠款,反被人脱个精光……所幸,法律为他撑起了保护伞。请看——
  张老汉的“隐私权”
  达程
  老实巴交的河南省淅川县滔河乡的农民张老汉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平生以来的第一场官司竟是在出苦力拉煤中引发的。
  2000年3月下旬的一天,张老汉应“老乡饭店”店主侯保栓的要求,给其送了一车煤球及部分散煤,共计煤款328.38元。因店主要求试烧,按当地送煤的惯例,店主暂不付款,张老汉也无需要求店主出具欠条。后经催讨,侯保栓仍未付钱。为了多凑点钱回家过年,2001年1月11日,张老汉和妻子一起又一次来到“老乡饭店”,侯保栓仍称没有钱。将近下午1点时,因饥饿难忍,张老汉向侯保栓要了两碗素面条充饥。谁知结账时,平时不到3元钱一碗的素面竟变成了10元钱一碗。张老汉拒绝付给饭钱。为此,双方发生了争吵。恼怒的侯保栓上前强行将张老汉的内外衣全部脱光,然后将其撵出屋外。当时正值寒冬腊月,寒气逼人,张老汉冻得瑟瑟发抖。张老汉的呼声惊动紧邻饭店的信息工程学校的学生和老师们,不久就有很多男女出来远远地围观。一成年妇女见张老汉一丝不挂,即从家中找来一条裤子掷给张老汉。张老汉穿上裤子后即到附近的电话亭里向“110”报警。
在民警调查时,侯保栓只承认脱去了张老汉的上衣,称下衣是张老汉自己脱掉的。因当时除张老汉的妻子外,无其他第三人,张老汉的下衣到底是怎样脱下来的一时难以查明。2001年5月8日,张老汉向淅川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侯保栓偿付煤款,并赔偿因衣服被脱而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
庭审中,侯保栓声称张老汉自愿脱下衣服抵饭钱的,并当庭提交了信息工程学校5个学生的证言(这5份证言都称亲眼看见张老汉自己脱掉了全身衣服)。法庭找到了三份证言的当事人,其中有两人说他们那天中午根本就不在现场,出具证言是“饭店老板”的授意。结合双方提交的其他证言和当庭质证情况,法庭认定张老汉的衣服是侯保栓脱掉的。法庭认为,侯保栓将张衣裤脱光严重地侵害了张老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2002年2月2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侯保栓偿还张老汉煤款328.3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例。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强调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精神,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上述这些规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实现的。
早在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问题。《解释》第一和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被告侯保栓强行脱掉张老汉的衣服,使张老汉赤身于众人面前,这种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了张老汉的隐私权,应赔偿因此给张老汉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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