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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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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敏
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我们的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曾有这样一件执行案。1998年某区人民法院对一件存款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多名记者随行采访。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银行经警、保安人员的阻挠,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查封了部分财产。执行行动引来了部分市民围观,造成了不良后果。这本来是一起标的不大的普通执行案,该院的执行亦系依法进行,但却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当时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依然存在,对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忽略了可能造成储户挤提、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缺乏必要的大局意识。同时,邀请记者随行采访的做法亦欠考虑。
所以,审判工作一定要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我们的审判工作如何实践两个效果的统一呢?
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置的后果。概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指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办案的法律效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第一,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关键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把一切诉讼活动纳入依法、公开、规范的轨道中;第二,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实体裁判理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办案的社会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个案的审理使社会了解、理解、认同并支持其裁判,从而完成法律评价的社会承认。办案的社会效果的范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文化和道德效果等等。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审判工作的价值目标。我们需要做到:
首先,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要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不能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
其次,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办案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艺术。要做到正确、准确执法,以法服人;要提高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理解判决,以理服人;要杜绝生、冷、横、硬、烦等衙门作风,耐心细致做说服工作,以情动人。
最后,要增强公众意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充分调动舆论的作用,使社会和公众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培养全社会自觉守法、护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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