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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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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法官评析
在本案中,矛盾集团起诉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知名商品的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而本案的重点在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即“矛盾”是否是“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曾经颁发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知名商品的认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处认为:知名商品的认定,实际上采用的是反推原则,即只要有擅自使用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即可认定被擅自使用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
就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也有相应的界定:“怎样掌握什么样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认为他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否则,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而要去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呢?原因就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较畅销。”
具体落实到本案,首先,“矛盾”系列商品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河南著名商标”,这表明“矛盾”牌洗衣粉、肥皂、洗洁精是河南省的知名商品。其次,被告生产的标有“承盾”字样的洗衣粉产品外包装从制版布局、文字、色彩、图形等与原告生产的“矛盾”洗衣粉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其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该行为反推,我们同样可以认定原告的“矛盾”洗衣粉属于知名商品。
既然“矛盾”洗衣粉属于“知名商品”,就应依法受到保护。我们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韶(开封市郊区法院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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