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阅读
  • 0回复

喜看执行收费改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家之信

  喜看执行收费改革
罗书平
不久前,有关媒体刊发了两条消息:一是广东省法院将申请执行费由传统的“事前收费”改为“事后收费”,过去按照“申请执行数额”为收费基数改为按照“实际执行数额”为收费基数;二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向山东各级法院申请执行再也不用“预交”执行费了,该项费用由法院垫付,在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费”由执行法院的财务部门从执行的款项中按规定扣收。这两项人民法院执行收费改革办法,是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赞誉。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当事人为“自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应当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因为法院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即是“大家”的钱,诉讼成本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掏腰包”而不能“摊”在“大家”的身上,执行费用也不例外。
而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按照什么标准收取、什么时候收取和如何收取费用,则是一个方法和技术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的收费制度,打赢了官司的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时必须以“申请执行数额”为基数交费和必须“预交申请执行费”,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无异于“旱涝保收”,可对于许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的当事人来说,岂不是“雪上加霜”?!用一些老百姓的话讲,为了执行回一头牛,必须先交纳一筐蛋甚至几只鸡,而且还面临着“鸡飞蛋打”的风险。山东、广东两省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对依法应当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言,并不意味着减轻甚至免除其法律责任。对于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来讲,他们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也有人担心,广东、山东的改革举措,可能使人民法院的“收入”锐减,甚至因为无钱办案而加剧“执行难”,等等。其实,人民法院办案费用主要是靠国家财政的拨款而不是靠向当事人的收费,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收取的“规费”,都必须如数上交国家。至于说到“执行难”的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司法部门都不可能向所有胜诉的当事人拍着胸口保证将其债权“分文不少”地全部追回。
有的申请人为什么在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迁怒”于法院呢?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人民法院先行收取申请人“执行费”,而在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往往又不退还的问题,无疑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如果将现行的收费制度予以改革,“事前收费”改为“事后收费”,收费标准也更加合理,即使最终没有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执行到位或者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都是能够理解的。这样就可以避免现在社会上将“执行不能”的责任都推到法院身上,使法院背上了许多不白之冤的问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