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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植树变“植数”将受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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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1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辽宁植树变“植数”将受追究
  本报沈阳4月20日电 记者郑有义报道:辽宁省林业部门近日下发《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追究制度的通知》规定,对完不成更新造林任务、补植成活率不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将造林事故标准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每一个标准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严厉的处理规定,从上到下层层追究责任。
  一旦出现造林的质量事故,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应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等单位的相关责任;对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人代表、直管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应当履行责任而未履行,造成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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