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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加班时间可拒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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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2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职工热线

  超过法定加班时间可拒绝编辑同志:
我们工作的纸箱厂是个乡镇企业,有20多名职工,大部分是来自附近的农民工。当初签劳动合同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公休。
  去年4月,我们厂来了一批大客户订货,时间紧急。厂长与职工协商,希望大家加班干,后达成协议,即:每周从周一到周五,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厂方相应支付加班费,协议有效期为半年;职工若违反协议,不按时加班,厂方有权扣发职工当月奖金。
  6月是农忙时期,家里需要收麦子,我们就向领导表示从6月21日起不再加班了。结果,厂里扣发了我们当月的奖金。我们认为,在21日前,我们都加班了,21日后虽然没加班,但也保证了8小时正常工作。而奖金是对每天8小时的工作进行考核后确定的,与加班没联系。我们说的对不对?
  山东 柴芳 刘新华柴芳、刘新华同志:
就你们所提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据介绍,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也不超过3小时。这么看,你们所在的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而你们拒绝加班,是违反了协议,厂方有理由按协议规定扣发奖金来作为违约的惩罚。
  但是,《劳动法》还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除了要符合上述一系列规定外,还应当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而你所在的企业,每天要求职工加班3小时,一周下来就是15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45小时以上。因此,厂方与职工签订的专项协议,有些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尽管你们与厂方自愿协商后有约定,但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实际上,你们在21日前的1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3小时,本月已累计加班4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完全有权在本月拒绝再加班。因而厂方无权以你们二人未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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