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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期待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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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4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公民建言

  退耕还林期待立法
罗怀熙
自1999年开展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已经累计完成退耕还林近1900万亩,对保护生态环境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退耕还林进入全面启动阶段,我们应尽快通过立法手段对其予以规范。
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立法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拥护退耕还林政策,但同时担心政策会发生变动,立法将有利于消除农民顾虑。
其次,立法有利于规范退耕还林工作,管好、用好补助粮食与资金。个别地区出现虚报冒领或挪用补助钱粮、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提供种苗或补助粮食时坑农害农等现象。
最后,立法是稳定退耕还林成果的需要。要保护生态环境,避免今后出现砍树复耕的情况,妥善解决补助停止后农民的生活出路。
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政府与农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权责利的结合
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政府与农民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明,如退耕后的管护责任、补助的给付期限与方式、验收的时间与标准,一方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义务时的责任追究等。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能采取乡级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对退耕地范围、还林方式、补助发放、责任划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农民违约,政府可以强制其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政府违约,农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便于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保证补助发放及时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亩退耕地一次性补助种苗费50元,并每年补助20元现金和150公斤粮食(北方为100公斤)。实际工作中存在补助发放不能到位的现象,如拖延补助的发放时间、粮食质量没有保证等,直接影响了退耕还林工作的开展。这除了双方利益义务不明的原因外,还包括基层财务管理上不够规范、粮食大规模调运所需成本高昂等原因。建议对退耕还林资金采取自上而下的专款专户、封闭运行制度,同时,对粮食调运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考虑将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
解决规划时间滞后于生产需要
  退耕还林目前规划时间普遍滞后,等到退耕规划经层层批准之后,已经到了仲春。建议适当加快规划的进度,必要时可以考虑在财政预算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下一年度的退耕还林经费,并鼓励建立期苗市场。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
  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钱粮等现象,建议在立法中一方面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另一方面,建议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如规定县、乡两级政府实行退耕还林政务公开制度,对退耕土地、补助发放、验收情况等均必须通过广播、电视、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稳定退耕还林成果
  要避免今后出现“退林还耕”的现象,立法就应注意将退耕还林与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解决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并及时确认林权归属,将其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一方面,现行的生态林8年补助期限确实偏短,建议适当延长;另一方面,由于过多种植经济林将没有市场销路保障,容易导致砍树复耕,对还林面积上经济林与生态林二八比例,建议仍维持。(附图片)
压题图片:内蒙古宁城县大明镇平房村农民高有在退下来的耕地里种植山桃。山桃既是经济林,又可防风。
新华社记者 王晔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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