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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我们如何举证?——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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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4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民事诉讼:我们如何举证?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
本报记者 吴兢
  ●举证有了时限
  ●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缩水”
  ●法官有举证“告知义务”
  ●当事人要有证据和风险意识
  ●举证责任倒置明定八种情况
  近一段时间,“举证”这个法律名词几乎热遍神州。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论法官、法律专家还是律师、当事人等等,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新司法解释,究竟给我们的民事诉讼举证带来哪些变化?记者日前专门走访了直接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黄松有。
记者:在新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新名词“举证时限”。依照新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时限的设定,对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意义。学术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黄松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据此,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各个阶段均可以提出证据。其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鼓励当事人随时提证据,而是保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时有向法庭提出的权利。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浪费了人民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
法院的审理期限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而当事人的举证时间直接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所以,对当事人举证也应当规定时限。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就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有指定期间的权力。因此,我们对举证时限的设定,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的原则,只是依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记者:在新司法解释中,法院的调查取证范围“缩水”: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受到必要的限制。
黄松有:是的。“缩水”内涵是:该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不调查不行;不属于法院调查范围的,法院擅自调查也不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两种情形的证据加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实践中法院的查证职权随意性较大,不易操作执行,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导致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公平的待遇。
因此,新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使之更加规范。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况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则明确规定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回避、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
记者:法院调查取证范围的缩小,是否会令当事人面临更大的举证压力呢?因为许多当事人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不知道该如何举证、举什么样的证。
黄松有:这一点,我们已经考虑到了。我们规定了法官的“告知义务”。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应诉时,法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本案应该举出的证据。这种举证说明,既包括书面的“举证通知书”,同时也包括法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口头解释。我们可以视之为一种“举证辅导”,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于不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证据无法及时提交法庭的,我们规定了多种补救措施,以确保司法公正。
记者: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常常有这样的疑惑:我们向法院反映的都是真实情况,为什么法院不予支持和认定?
黄松有:其实,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客观真实”,而法院通过证据认定的是“法律真实”。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是,法院审判所能达到的“客观真实”受到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其他时间条件的限制。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就算是“客观真实”的,但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也不能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这是司法工作的特点决定的,非常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
所以,在法治社会里,确实需要当事人有证据和风险意识,尽量保留好各种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证据,否则即使你有理也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能否胜诉,关键在于你能不能拿出非常有利的证据。
记者: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新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
黄松有:这是由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这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具体包括: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侵权。这几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都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比如医疗行为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患者的合法权益。(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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