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阅读
  • 0回复

在十月三十一日四国外交部长会议上 莫洛托夫关于欧洲安全问题的发言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02
第4版()
专栏:

在十月三十一日四国外交部长会议上
莫洛托夫关于欧洲安全问题的发言主席先生:
我们大家曾经就苏联提出的关于建立欧洲集体安全体系的建议和法、英、美三国提出的相应的建议交换过意见。交换意见的结果表明,会议参加者还没有在保障欧洲安全问题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上达成协议。虽然会议的所有参加者都表示愿意寻找一条一致同意的、解决这个问题的道路,然而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上产生了分歧。
苏联政府过去和现在都始终认为,建立一个凡是愿意参加的欧洲各国(不问它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以及美国都可以参加的欧洲安全体系,是最符合促进欧洲和平的利益的。苏联政府深信:只有这条道路,只有用联合欧洲各国的努力来代替保持军事集团的道路,才能提供欧洲各国人民和平发展的巩固的保障。
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之间还没有达成必要的协议,但是苏联代表团仍然认为,在我们的会议上就欧洲安全问题取得良好结果的可能性并没有耗尽。
苏联代表团建议讨论关于缔结最初只有数目比较有限的有关国家参加的欧洲安全条约的可能性的问题。大家知道,四国政府首脑一致同意的指示责成我们考虑目的在建立欧洲安全的各种建议,其中包括欧洲和“欧洲一部分国家”的安全条约。苏联政府在提出这个问题时,考虑到在四国政府首脑日内瓦会议上提出的建设性的建议,特别是英国首相艾登先生提出的建议。我们还考虑到三国在目前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至于这个欧洲安全条约的成员国的范围问题,我们建议,苏、美、法、英四国以及其他所有参加西欧联盟和华沙条约的国家,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都参加这个条约。
苏联政府并且同意:希望加入欧洲安全条约的其他欧洲国家,例如南斯拉夫和丹麦,也参加这个条约。
当然,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关于欧洲安全条约缔约国可能承担的那些义务的性质的问题。我们认为,下列义务应当是缔约国的主要义务:
一、互不使用武力,而是用和平方法解决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
二、任何一个缔约国在欧洲遭到进攻时,应互相援助,其中包括军事上的援助;
三、缔约国应当就“一”、“二”两项所规定的义务彼此磋商;
四、根据缔约国的特别协议成立一个机构(或者几个机构),以便进行上述磋商以及采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不用说,苏联政府在提出这个建议时,认为现有的条约和协定(北大西洋集团、西欧联盟和华沙条约)随后应当失效,而在它们的基础上建立的军事集团应当取消。但是,目前在提出关于欧洲安全条约的上述建议时,苏联政府并没有提出关于这个条约的具体有效期限和关于用全欧条约来代替它的建议。我们认为,只要在条约中说明这个条约的有效期限一直到由规定代替现有的条约和协定的更广泛的其他欧洲安全条约来代替时为止,就可以了。
苏联政府还认为:本条约的缔结不应当影响缔约国根据现有的条约和协定而承担的义务,关于这一点,在条约中应当有直接的说明。
还应当说明,一旦发生武装进攻时,各国有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单独和集体自卫的权利。各国在欧洲安全条约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不应当使这种权利受到损害。
在讨论欧洲安全问题时,苏联不仅提出关于自己的安全的问题,也不仅提出关于出席这次会议的国家的安全的问题。苏联一方面对保障自己的安全表现出理所当然的关心,同时也不能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把它同这样一些欧洲国家的安全联系起来,这些国家在德国侵略时,遭受了特别严重的灾难。这些国家自然会因为复活德国军国主义的计划以及因为起先是西德、然后是统一起来的德国参加的军事集团的存在而对自己的安全感到不安。在讨论欧洲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像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和希腊这样一些国家以及由于希特勒侵略的结果而使它们的人民遭受过严重的灾难的其他欧洲国家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在德国恢复统一之后的专门保证的条约草案”中,根本没有谈到这个条约是不是考虑到例如同德国相邻的那些国家的安全。因而,如果我们谈到欧洲安全时,就不可能规避这个问题。最好能够对这个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
根据以上所说的,苏联代表团提出欧洲安全条约草案,交会议讨论。条约全文如下:
欧洲安全条约草案
“本着巩固和平的愿望并且认为必须全力促使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建立国际关系中的信任,
本着联合国组织的和平宗旨和原则,
各国政府同意签订本条约。
缔约国郑重声明它们承担下列义务:
第一条
缔约国保证互不使用武力,也互不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进行武力威胁,而是用和平方法来解决它们中间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
第二条
凡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在欧洲受到某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的国家的武装进攻时,其他缔约国就应当立即给予受这种进攻的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的国家以为了恢复和维持欧洲的国际和平和安全而认为必要的一切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在内。
第三条
缔约国不得以任何借口来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欧洲的侵略国家。
第四条
每当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在欧洲受到武装进攻的威胁时,缔约国应当彼此进行磋商,以便采取消除这种威胁的有效措施。每当任何一个缔约国遭到进攻而需要采取恢复和平的一致同意的措施时,缔约国应当立即进行必要的磋商。
第五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彼此的协议,组织一个专门机构(或是一个以上的机构),以便进行上述的磋商以及采取各国在履行本条约的义务时所必需的保障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缔约国同意,本条约的义务不应当影响它们根据现有的条约和协定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缔约国根据本条约承担的义务,不应当损害缔约国在受到武装进攻时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第八条
条约具有临时性质,它的有效期限直到它被代替现有条约和协定的其他更为广泛的欧洲安全条约替代时为止。”
苏联代表团同时希望提出另一个同保障欧洲安全问题有直接关系的问题。
大家知道,在日内瓦政府首脑会议上,英国首相艾登先生表示了这种意见:在欧洲建立一个限制和视察军备的特别地区是适宜的。大家还知道,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布尔加宁对艾登先生表示的这种意见采取了良好的态度。
我们大家都记得,在政府首脑的指示中还说:“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地区,在这个地区之内的武装部队的部署必须取得共同协议。”
“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地区”的这种说法是符合艾登先生所提出的建议的。但是,如果谈到“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地区的话,那末很明显,东西方之间的分界线应当划在它真正经过的地方。但是,在三国外长关于建立地区的草案中谈到的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在这个草案中谈到的这个地区是以“恢复统一后的德国和东欧国家之间作为分界线的双方”。这个建议是不符合四国政府首脑关于“在东西方之间”建立一个地区的指示的,而且也是不符合大家知道的现实情况的。十分明显,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
苏联政府仔细地研究了关于建立地区的现有各种建议和见解,并且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个问题是值得特别注意的,因此我们应当设法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协调起来,何况在许多点上我们的态度是有许多共同之处的。
我们表示愿意适应艾登先生的建议,并且根据四国政府首脑的指示建议在下列各项问题上达成协议:
一、在欧洲的限制和视察军备的地区应当包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及同它们毗邻的所有国家或者是其中的一些国家的领土。
二、在关于地区问题的协定中应当规定美、苏、英、法四国驻扎在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军队的最高限额。关于这个限额的问题应当另行讨论。
三、各国在相应的协定中所承担的关于限制军备和对它们的监督方面的义务,必须取得根据它们的主权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自由采取决定的那些国家的同意。
四、为履行限制这个地区内的军备的义务,应当对缔约国的武装力量和军备建立共同视察。
我们之间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而且此后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就会对巩固和平有重要的意义,并且会有助于缓和欧洲紧张局势。达成这个协议也会便于解决裁军问题,因为这可以以欧洲某一地区为例子来表明有可能在裁军方面采取这些措施,这些措施以后可以在更广泛的规模上推行。
苏联代表团愿意表示这种希望:苏联政府的这些新建议——正如我们以前指出,这些建议是考虑到本会议的其他参加国所提出的相应的建议而拟定的——能够作为使我们的观点接近的适当基础,并且能够促成四国在保障欧洲安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必要的协议。
(新华社据塔斯社日内瓦一日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