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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誓与道德良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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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4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百家之言

  当庭宣誓与道德良知
郑金雄
法官每天面对大量的案件,他们必须确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其中,证人证言的真伪问题最让法官们伤脑筋。因为,伪证导致认定事实不准确,司法公正也就成了无本之木。同时,伪证还将导致社会道德及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晴天,证人证言“打假”乃当务之急。
司法“打假”,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过程中“识假辨假”的能力,加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提高法庭质证和认证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威慑功能。对此,法学家们在长期的研究中认为,预防证人作伪证应有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作证前应让证人进行宣誓,使证人在内心上受到约束;第二道防线是在作证过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官的询问,使证人证言在逻辑上经得住推敲;第三道防线是在作证后如发现伪证,对伪证者进行法律处罚。我国诉讼法已经基本上确立了交叉询问规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也规定了伪证罪。但立法上仍未对证人宣誓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是要求证人在作证前填写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但这种方式侧重法律,对证人的内心道德约束没有提出要求。
证人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却在近现代理性盛行的社会里,仍然闪耀着历史的光芒,并且在现代法律制度里,已抛弃其起源时的含义,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科学性和诉讼价值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肩负起规范程序,加强宣誓者责任感的使命。其目的是使宣誓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个严肃的认识,从形式上考验证人,设置一道预防证人作伪证的防线。毫无疑问,证人宣誓制度的本质是一个内心约束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时法律对一个社会现象是无能为力的,但道德的力量却能起作用。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是为了培养证人的道德感,通过道德教育来提高人们的社会责任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证人在严格的出场程序、誓言、致词的形式及戏剧化的场景中,面对身着法官袍服的法官,郑重宣称自己的良知,对塑造公民法律信仰及社会道德感产生巨大的价值,它能给人们注入一种理念,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虽然我们不能像西方一样依托宗教的力量,但可以培养法律自身的魅力,为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深厚的精神土壤。
我们不敢企求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做到坦诚相待,但我们要求社会诚信的最低保障是:如果你站在庄严的法庭,面对神圣的法律,你都能诚实地说出每句话!而证人宣誓则可以加深证人当庭作证的意义,促使证人唤醒良知,从而起到防止证人作伪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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