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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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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十年前,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性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今天,走上法制化维权道路的各族妇女将——
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报记者 潘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妇女的积极努力下,妇女社会经济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改善,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及其特殊利益已逐步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的共识和自觉行为。
  调查研究推动立法
  妇联组织在收集各方面信息、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案和建议,推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
  ——1992年在《妇女法》制定过程中,妇联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和采纳。之后,31个省、区、市妇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参与并推动各地人大出台了本地妇女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或办法。
  ——在妇联的积极配合下,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强化了贯彻执行《妇女法》的责任意识和有效措施。
  ——为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多年来,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多次向人大提交议案,反映部分地区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些情况与建议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依法维权成绩斐然
  《妇女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10年来,仅全国妇联就接受妇女群众来信来访7.4万人次,各级妇联受理的更多。1999年,为拓展投诉渠道,全国妇联又开通了妇女权益热线,至今已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电话咨询3000多个,热线答复率为100%。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以各种形式建立妇女维权热线近百个。1995年以来,在妇联组织积极呼吁和协调配合下,仅全国妇联协调解决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案件已达百余起。
  维护妇女权益,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为更有力地维护妇女权益,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推动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妇女维权机构。据2000年底的统计,全国地(市)级以上妇联协调各有关方面设立维权联席会20余个;协调法院建立维权法庭近3000个,维权合议庭544个,家庭暴力致伤法医鉴定中心30个,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5000余名。
  知难而进任重道远
  妇联在全面推进《妇女法》实施的过程中,维护妇女各项权益中还存在着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妇女法》第二章第八至十三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就目前情况看,妇女参政议政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中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和年轻女干部比例较低。女领导干部大多集中在教科文卫等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在党政及重要的综合部门任职的较少。现任女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年龄普遍老化。
  《妇女法》第四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以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随着《劳动法》执法检查力度的加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国家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女工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妇女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就业难是当前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统计数据表明:在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2%,比1990年下降了16.2个百分点,与男性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有下岗经历的女工实现再就业的仅为39%,比男性低24.9个百分点。
  妇女就业、再就业中性别歧视问题值得关注。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在一些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使用“黄金年龄段”、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等现象十分突出。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意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克扣工资,在劳动过程中对女职工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部分国有转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也呈滑坡趋势,部分新建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在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侵害行为中,拐卖属于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经过多次专项打击,目前我国的打拐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然任重道远。但是,已经走上法制化维权道路的中国妇女,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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