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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的基础、准则和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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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民主监督的基础、准则和规范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黄懋衡
民主监督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术语中似乎是一个专用词,专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在统一战线范围内的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显然民主监督的本义远不止如此。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但说到底,都是表现权利的实施与权利制约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各政党千方百计想争到执政权,与此同时也在监督对方,他们既代表本党派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些阶级或一些阶层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本身代表了广大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所以在执政的过程中除了接受党内监督外,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不管哪一种监督都要以民主为基础
监督可以按监督的依据、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手段等分成很多类别。现在人们习惯于根据监督的来源,约定俗成地把监督分为: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宣传部门的“舆论监督”;老百姓的“群众监督”等。但仔细一想,这种分类方法,似乎有一些欠妥之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人大代表个人的监督就不能统称为依法监督,只能是一种代表人民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则更需要以民主的氛围为前提,否则这种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即使是“党内监督”也需要以党内的民主为前提。我们既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不管哪一种监督都要有准则,民主不能滥用
监督乃监察督促是也。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说要有依据,要有准则,而监督是监察“车辆”是否“越轨”,督促其正常行驶。既不能另“铺轨”,也不能自己“无照行车”。所以,政协会议的决议虽然没有法律效力,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对政府、军队“两高”进行的监督,也应该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应该做到“事出有因,查有实据”,不能把民主当幌子。“文化大革命”中,有的“革命群众”滥用民主、滥用监督,任何组织都可以砸烂任何权力机关,指控领导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种滥用民主监督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民主的亵渎。对诬告者要追究,对以讹传讹者,也要批评教育。
  权力的赋予与权力的监督必须对等
“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这两句至理名言从两个方面说明权力与制约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平衡度,不能走极端。掌握权力、运用权力者总希望能将自己的权力应用得“得心应手”,不希望有过多的掣肘,生怕会影响正确意图的贯彻,影响政令的实施,担心“争论不休”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担心“议而不决”会贻误了良机。当然执政者也担心自己有不到之处,也希望能通过一些办法“集思广益”,所以明智的执政者十分注意完善监督机制,注意对自身权力行为的约束,注意对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为的惩处。把适当的民主监督看成是对自己事业顺利发展的保证,是对民主权利的尊重,是对自身形象的塑造。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政与监督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特点。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制度。与西方不同,但也要注意如何摆好执政和监督的关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谈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今那些唱了“别姬又别妾”的“落马者”,必然是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内游离于监督之外。对监督不到位者,也要追究责任。这也是权力与督促的对等。
  民主监督的管理体系需要独立,民主监督运作机制需要规范
领导权力的体现要在一定的监督环境之下。不同层次的领导,不同部门的领导都要受到来自相对独立监督体系的监督,监督才能比较有效。新加坡、香港廉政建设的成效可见一斑。不能设想监督者的“举手投足”都在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要求监督者个个都要有舍得一身剐的决心,是否不近人情了。另外,民主监督运作机制也需要法制化、规范化。监督过程中表达意愿的形式,可否从鼓掌、举手,逐步向按键、投票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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