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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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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5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
  郭克莎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价值量是由劳动时间计量的。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不是取决于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这里,“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社会现有的平均生产条件,“一定量使用价值”是指一定数量的质量相同的使用价值(即商品)。
  生产每一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社会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凝结在同量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就越大。如果社会劳动生产率没有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变化,那么,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个别劳动时间则相反,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这种情况,一般通过单位劳动时间所生产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以上所说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它决定着微观生产过程中的商品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第二种含义,指的是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这种分配比例影响着各个部门商品的总供求关系,从宏观层面上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量。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是不是参与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还是只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经济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与认识的过程中,多数学者认为,市场供求关系分为总量供求关系和一般供求关系(后者包括地域和季节供求关系、品种和质量供求关系等),总量供求关系参与商品价值量的决定,而一般供求关系则影响商品价值量的实现即价格的波动。这一点在我国近几年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表现得很突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量的决定,还存在着一个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的问题。只有有效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而无效劳动,不论是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不能形成价值。相应地,高效劳动可以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多的价值量;而低效劳动则只能转化为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较少的价值量。认识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过去在论证按质论价的理论依据时,往往将质量差价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一种价格偏离价值的表现。但价格偏离价值怎么能够相对固定化?如果说产品质量高是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生产费用),但实际生产过程却表明劳动(生产费用)并没有增加。因此,只有肯定高效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才能为论证质量差价提供理论依据。
  从国际角度看,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交换中,国际价格的基础是国际价值,其价值量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运行中同样起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认识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根据世界必要劳动量来考虑我国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降低生产单位商品的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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