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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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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5
第4版(要闻)
专栏:

  听取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武侠、石国胜报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作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绪武说,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对中小企业的范围和特征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本法所包括的应当是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和增加就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生产经营规模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许多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当前发展中小企业,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就业,是有重要意义的,应当采取积极扶持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有些已实施的并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应当体现在法律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四条规定:(一)“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中小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二)“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四)“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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