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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两条款解释草案提请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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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5
第4版(要闻)
专栏:

  刑法两条款解释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武侠、石国胜报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作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草案的说明。
  胡康生说,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各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研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为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拟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作以下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犯罪,仍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严厉打击,对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胡康生说,为进一步明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含义,有力打击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拟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作如下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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