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阅读
  • 0回复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5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社会保障政策介绍①

  编者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为了更广泛深入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方便读者了解具体的政策措施,本报从今天起开辟《社会保障政策介绍》专栏,约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详细介绍有关政策。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
  长期以来,富余人员过多,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改革和调整中难免会有部分职工下岗,出现暂时的生活困难,但从长远看,改革和调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随后,中共中央下发了有关通知,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从而形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在特定历史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主要是通过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来实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三项职能:一是负责按月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按月代下岗职工向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三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就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国有企业签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因企业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国有企业职工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并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下岗职工由单位代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对下岗职工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实行减免费服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