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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可享受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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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28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社会保障政策介绍④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可享受优惠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岗职工要树立自主择业、自强创业和市场创业的新观念,将自身能力、求职愿望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为了鼓励和弘扬这种精神,政府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就有从事社区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营业收入,个人持下岗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营业税。具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确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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