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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让劳模下岗 珠海劳模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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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08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用人单位不得让劳模下岗
 珠海劳模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本报珠海5月7日电 记者赵京安报道:“五一”前夕,珠海市政府出台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职工可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这些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本人要求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予续签,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非经其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他们下岗、失业(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关停的除外)。用人单位因关、停、破产或对外转让、股份合作制改革、兼并等,其产权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劳模及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就业。如确不能安排的,应另支付5000元的特殊贡献补偿。
  劳模职工如果非自愿性失业,可享受另外3项优惠政策: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一名有特殊贡献的失业职工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奖励250元;招用工单位只要其招收的工种、岗位适合有特殊贡献失业职工的,必须优先招用,不得以年龄、性别等理由拒绝;有特殊贡献的失业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费用全免。特殊贡献职工本人自愿失业的,不享受上述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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