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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述评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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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14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刘韬
  一家企业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1000余万元,为赖掉这笔债,该厂成立一家新厂,并将人员和经营性资产转移至新厂,原厂只剩下一堆债务,华融公司的债权就这样被悬空了。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当地的一次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经验交流会上,这家逃废债企业的做法竟被推广。
  当前,制假售假屡禁不止,逃废债务比比皆是,欺诈骗局层出不穷……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不守信用的现象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失信的成本太低了。失信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二是对不讲信用惩罚的严厉程度。但在人们的意识和现实制度的安排上,这两条都还远没有达到提高失信成本以制约失信行为的目的,就像上面举的例子,连逃废债的“经验”都会被推广,不讲信用还会有什么成本?
  淡漠的信用观念
  信用是一种资源,它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它的健康高效运作要求市场主体具有自觉讲信用的观念和意识。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信用基础十分薄弱。一方面,在经历了几十年不需要信用的计划经济时代后,传统道德范畴的“诚信”观念已相当淡漠;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理念还远没有建立起来,信用观念的“真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国有企业依旧错误地认为,“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借钱就可以不还”;一些地方政府还在过度干预经济,甚至直接支持企业逃废债、公然保护造假行为。
  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因而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
  空白的信用档案
  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守信有所得、失信有所失,首先就要知道经济主体是否守信用。然而,目前在我国大量的经济交往中,“谁守信用,谁曾经失信”的信息却无从知晓,因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没办法,有些企业怕再次上当受骗,甚至只好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这足见信用档案建立的紧迫性。
  “有一次,我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当我掏出50美元交给房东一个月房租的时候,房东却说必须把这笔钱转到他的银行账户上才行,因为当地法律规定不能收现金。”著名法学家江平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他说,美国人的个人收支基本上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这也是实现信用评价的基础。
  信用档案中的信息要发挥作用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完整性,应包括来自银行、税务、法院、公安等所有与每个主体相关的信息;二是可获得性,这些信息是公众所能得到的。但在我国,这两个条件均没有达到。在社会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每个公民都拥有一个终身有效的社会安全号。通过这个号码,每人都有一份在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记录,任何银行、公司或业务对象都可以付费查询。
  此外,要建立一个高效的信用评价机制,离不开发达的信用中介行业。著名的征信公司——美国邓白氏所建的信用数据库,涵盖了全球5700多万家企业的信息;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评级公司的资信评级得到国际广泛认可。而与国际成熟的信用中介机构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国内也有数百家征信公司和信用评级公司,但它们的规模很小,信息也不完整,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也就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
  乏力的失信惩罚
  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谁一旦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比如在美国,消费者只要被ChexSystems登录,那么即使是仅仅一两张支票迟付,都会被自动记录在案5年,使用该数据库的多数大银行就将拒绝为此人开立任何支票账户;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只要企业7天不还款,监管机构就可宣布其破产。
  提高失信成本,关键是要对失信行为保持足够的惩罚力度。但在我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上市公司“黑幕”不断被曝光,但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才刚刚开始起步,至今股民还没得到违规公司的一分钱赔偿;在逃废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基本上都打赢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却仅有一部分得到执行;制假售假一旦败露,改头换面照样可以“挂羊头卖狗肉”;“吹牛不犯法”,于是有些企业领导和政府官员公然大搞“数字工程”、“数字政绩”……
  不少专家呼吁,对不守信者的放纵就是对守信者的打击,应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尤其是要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信息源的信用缺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有明确规定。要借鉴国外做法,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就不仅要还债,还要有加罚的措施。此外,还必须严格执法,防止“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从而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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