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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日两国医学经验的交流 中华医学会和日医学代表团达成友好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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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09
第1版()
专栏:

促进中日两国医学经验的交流
中华医学会和日医学代表团达成友好协议
新华社八日讯 应中华医学会邀请前来中国访问的日本医学代表团在北京访问期间,同中华医学会进行交谈后,签定了中华医学会和日本医学代表团的友好协议。
代表团在北京停留的十天中,曾会见了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还同首都医药界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举行了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了医学经验。在接触过程中,双方都感到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接触。中华医学会负责人士认为这种要求是符合中日两国医学界的共同愿望,也是同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彭真和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团长上林山荣吉发表的联合公报中的第四点即促进中日两国间的文化交流的精神相符合的。为了使中日两国医学界这种共同愿望早日实现,双方都认为有必要使双方一致同意的意见通过条文形式使其具体化,经过中华医学会同日本医学代表团的多次交谈协商,七日在友好和谐的空气中达成了中华医学会和日本医学代表团的友好协议。
在协议上签字的中华医学会代表,有中华医学会理事长傅连暲、副理事长方石珊、理事崔义田;日本医学代表团签字的代表有日本医学代表团名誉团长阿部胜马、团长堂森芳夫、副团长太田清一。
参加签字仪式的有中华医学会副理事长陈文贵、张查理以及首都医药界知名人士沈其震、吴英恺、林巧稚、胡传揆、李宗恩、薛愚、诸福棠。
日本医学代表团全体团员也参加了仪式。
代表团七日结束了在北京的访问,八日乘飞机离北京去各地访问。
新华社八日讯 中华医学会和日本医学代表团的友好协议。全文如下:
为了促进中日两国医学经验的交流,中华医学会总会和日本医学代表团达成下列的友好协议:
(一)中日双方交换医学专家或教授到对方所指定的医院、研究所、学校或地方进行研究或讲学,时间以三个月到半年、最多不超过半年为限。这种交换以对等互利为原则,中华医学会总会为促进中日两国医学经验的交流,表示可以先行邀请日本医学界派遣人员来中国,作为两国医学经验交流的开始。
(二)中华医学会总会对应邀前来中国进行研究和讲学的日本医学界人员提供有关研究和讲学的各种便利,并按照其在本国所获报酬,负担其三个月到半年的工薪,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容许其折成英镑寄回日本赡养家属。
(三)中华医学会总会愿在下列项目内邀请日本医学界派教授以上人员前来中国参加研究和讲学:
甲、寄生虫病;
乙、癌肿;
丙、病毒学和细菌学;
丁、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
戊、抗生物质及其他药品的应用。
(四)有关上述协议的具体执行和其他事项,俟日本医学代表团回国后与日本医学界商定再与中华医学会总会联络议定。
(五)日本医学代表团表示在最近期间内邀请中华医学会总会派遣医学专家或教授到日本进行上述项目内的研究和讲学。中华医学会总会理事长 傅连暲
副理事长 方石珊
理事 崔义田日本医学代表团名誉团长阿部胜马
团长 堂森芳夫
副团长 太田清一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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