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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 依法理财——写在《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颁布施行之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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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加强监督 依法理财
  ——写在《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颁布施行之际
张国安
  政府如何管好钱、用好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何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依法理财?这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1月30日,安徽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这对规范政府财政行为,预防和惩处财经违纪、违法行为,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能够真正地用好手中的权,管好人民的钱,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颁布实施以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逐步加强。但由于这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大多还属程序性,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对预算审查监督立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实质化、规范化、法制化。
  强调初步审查的程序性。《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大财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本级政府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审查、执行情况、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和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工作;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调整方案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对提交初审的时限、内容、材料、初审意见的反馈等,分别作了细化而刚性的规定。
  明确了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必要性。依法理财的关键是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目前的预算编制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没有编制部门预算。《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
  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但目前预算是按经济类别而不是按部门、单位编制。这样不利于对部门、单位预算的规范、控制和监督。二是报送人大的预算编制得比较粗、简单。我国现行预算科目包括类、款、项、目、节五级,而实际上地方各级政府报送本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一般只列到类,几十个大数,一张总表或几张表格。这样,人大无法或不能很好地进行审查,使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流于形式。为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包括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的列至项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综合预算方式编制部门和单位预算。
  量化了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程序的时限性。现行预算编制工作往往要在地方各级人大批准后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全部完成,这不仅不利于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也影响部门预算的批复和预算资金的下拨使用。为此,条例对预算审查批准的有关程序作了量化的时限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一是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并于本级人代会召开的7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正式文本。二是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三是各级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向人大通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向其报送预算收支报告和财政收支简况。四是各级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不迟于当年10月底之前提出。五是每年的第二季度,各级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即可以采取听取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和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受理控告和检举、质询和询问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月1日正式施行的这部条例,将翻开全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崭新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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