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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追究环境污染者行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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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3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山东追究环境污染者行政责任
  本报济南5月22日电 从今年5月起,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在内的行政处分。
  由省长张高丽签署的《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地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业或者关闭的决定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污染的;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设计、执照等审批手续的;新建或者未按规定取缔国家或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的;对发生的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污染事故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纵容、包庇、放任排污单位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阻挠、限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
  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办法》还规定,对于有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打击报复举报人,强迫或者唆使下属工作人员妨碍、抗拒执法等情节的,要从重处分;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赵永新 王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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