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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应发挥积极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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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证应发挥积极作用
  江晓亮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诚信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这说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诚信、信用已不仅是道德、伦理范畴中的理念或操守,而是要成为法律规范下的行为准则,要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制度)。公证作为一个以公信力为基础和支撑的法律部门,在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实现诚信、维信、守信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公证要成为树立诚信的楷模。“正人先正己”,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发挥公证职能,公证行业已建立了严格的质量保障机制和国内最先进的责任赔偿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全行业的公证责任保险制度,使公证成为一个有信誉、负责任,并有能力承担责任的行业。
  其次,公证要通过其服务、预防、沟通、监督保障等功能,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民事、经济活动,防范、制止欺诈等违法行为,促进诚信原则的实现,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可靠、合法的资讯资料。
  第三,公证要通过其监督保障职能,督促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作出的承诺,并可利用公证特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强制那些不守信用的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几十年积累的公证业务档案,以及其特有的第三人法律地位和公证文书的法律证明效力,可以成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和可靠、有效的资料来源,这有助于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总之,公证与市场经济,公证与诚信体系都有着十分密切关系,可以在建立信用制度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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