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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的会员应当具有普遍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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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09
第4版()
专栏:

联合国的会员应当具有普遍性
陈体强
正在举行的联合国大会将讨论接纳新会员国问题。大家知道,由于美国的阻挠,许多国家至今仍然被摒拒在联合国大门之外。这个问题被年复一年地拖延下去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的,也是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精神相背驰的。
联合国宪章第四条关于会员资格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按照这个规定,有很多具备这些资格的国家早就应该被接纳为会员国了。但是,实际上,联合国成立十年以来,只有泰国、巴基斯坦、也门、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瑞典、冰岛、印度尼西亚等九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目前还有许多国家已提出申请而没有被批准加入。
多年以来,苏联本着联合国会员国应该具有普遍性的精神,一直坚持对申请国无歧视的原则。苏联的态度是严格遵守宪章的文字和精神,凡是具备宪章所规定的条件的国家,都支持它们进入联合国。从上面已被接纳的会员国名单可以看出,苏联没有以这些国家和苏联社会制度不同为理由而加以排斥。苏联这种态度说明苏联是从联合国整体利益以及和平共处的原则出发的。与此相反,美国却采取歧视的政策,无理反对所有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加入。为了这个目的,它甚至不惜使其他申请国也不能迅速进入联合国。美国这种歧视政策,是在新会员国问题上造成僵局的根本原因。
远在一九四六年讨论申请的时候,美国便表现了对和它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歧视。那时候阿尔巴尼亚、蒙古人民共和国、约旦、爱尔兰、葡萄牙五国的申请被同时提出讨论,美国无理坚持反对两个人民民主国家加入,而要求批准其他三个国家。一九四七年讨论芬兰、意大利、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的申请的时候,美国又竭力排斥罗、匈、保三国,而单要批准芬、意两国加入。美国这种不管宪章规定的态度是极不讲理的,并且也违反了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美国在一九四五年八月三日和苏英两国一起签订的波茨坦协定就规定:三国俟对意、芬、保、匈、罗五国和约订立后,支持它们进入联合国。在对这五国的和约上,美国也负有同样的义务。美国拒绝让罗、匈、保等国家加入,是对这些义务的直接违反。苏联为了使一切符合宪章条件的国家都能够加入起见,主张同时接纳这五个国家。苏联的建议是解决僵局的公正合理的办法。但是美国为了排斥人民民主国家,宁愿让僵局拖延下去,而不愿意接受苏联的建议。
宪章所规定的会员国资格只有三项:(一)爱好和平;(二)接受宪章义务;(三)确能并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但是美国实际上是硬要在宪章所规定的条件以外增加“必须和美国有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这样一个极其荒谬的条件。
谁都知道,一国的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乃是一国内部的问题,它不应当成为在国际上被歧视甚至敌视的理由。国际社会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内部结构的国家,如果一些国家竟以内部结构不同作为拒绝另外一些国家在国际上享受同等权利的借口,事实上就是对别国内部事务的干涉,结果必然要引起国际间的纷争,从而使国际和平受到威胁或破坏。这种情形正是联合国宪章所要防止的。宪章序言中谈到联合国要“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二条第一项说联合国是“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七项规定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些规定就意味着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的和平共处。而联合国正是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如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六月二十二日在联合国十周年纪念会上所说的:“联合国宪章内已经确实地承认了各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共处以及和平合作的原则。”这种意见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人们记得叙利亚代表一九五三年十月五日在联大特别政委会上所说的话,他说:“联合国是一个世界组织,它决不能成为特权国家的专利品来牺牲和损害其他国家。……起草宪章时的目的就是在容忍全世界各种经济、政治及社会制度和平共处。”
的确,如果不承认和平共处的原则,联合国会是不可想像的。一旦脱离了和平共处的正轨,联合国势必会变成一种维护某种制度以反对另外一种制度的“神圣同盟”。这种前景是一切爱好和平的人们所坚决反对的。印度代表梅农今年十月四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说:“创立国或会员国政府从来没有想到过我们应该以任何形式成为一个排他性俱乐部或一个神圣同盟。”他的话确实表达了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的意见。甚至连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也不能不在口头上承认这种意见的正确性。他早在一九五四年一月十八日的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修改宪章小组委员会上就说道:“有一个大体上普遍的、其权力可以到达全世界的组织是有用的;否则这个团体将会形同一个联盟。”
问题是,美国的杜勒斯之类并不想使联合国成为真正国际共处和合作的组织,而一心要把它变成美国操纵的工具,因此他们实际上反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性。杜勒斯说过:“就是大致的普遍性自然也有其不利之处,因为这将不得不产生意见分歧,而使行动的有效性受到限制。”他的所谓“行动的有效性”就是使联合国处于美国的有效控制之下,成为它的政策工具。为了保持这种“行动的有效性”,美国便竭力阻止那些不顺从它的意旨的国家加入。
但是联合国中多数成员国都不同意美国的做法,它们愈来愈看得明白,只有联合国具有了普遍性,它才能完成维持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的职责。联合国应该是一个协商维护和平和国际安全的机构,而不是充当某些国家反对另外一些国家的工具。这种主张不论在联合国内外都日益得势。亚非会议通过的决议曾经反映了世界一半以上人民的意见说:“为了进行有效的合作以促进世界和平起见,联合国的会员应当具有普遍性。”在联合国成立十周年纪念会上,许多国家的代表也异口同声地强调联合国会员应有普遍性的原则。法新社六月二十六日从旧金山发出的一篇关于这一次纪念会的总结性报道就指出,各国代表在会上发表的演说中一个主要的论调就是让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它说:“希望联合国履行它的世界性职责是所有代表团普遍的强烈的愿望”,各代表团都要求大国“不要无限期阻止那些已经达到加入联合国标准的国家加入联合国”。事实正是这样,要求联合国为更多国家打开大门已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了。
特别应该指出,本届联合国大会是在不同于以往的新的国际气氛中举行的。世界各国人民都要求大会体现“日内瓦精神”,许多国家出席大会的代表也表示愿意不辜负各国人民的期望。而“日内瓦精神”就是要求各国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来实现和平共处。因此本届联合国大会毫无疑问应该使拖延已久的接纳新会员国问题获得顺利的解决,以表现各国的确愿意促使联合国回到国际合作的道路。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只要美国不是继续坚持它顽固的无理立场,联合国就会成为一个更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就可以更好地履行它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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