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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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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11
第1版()
专栏:社论

  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范
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基本上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由国务院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讨论并试用。现在,全国各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在蓬蓬勃勃地发展着,广大农村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有一个示范章程,作为办社的规范,作为自己在这个伟大的社会变革时代工作和生活的准则。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公布,对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都将发生重大的作用。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按照它的内容和意义来说,可以说是在农村中建设新社会的最高法律、根本法律。苏联的农业劳动组合章程,被苏联的党、政府和人民看作是“集体农庄生活中的现行的宪法”;我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将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也将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这一草案必须认真地加以讨论。同时,由于这个草案是我国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总结,它的主要内容都是比较有成绩的合作社所已经实行了的,并且是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决议特别是今年十月的决议中所已经确定了的,因此,在讨论期间,全国的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农民就可以按照它的规定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已经成立的一切合作社,也就可以利用这个草案来作为整顿和巩固合作社的武器,按照草案所规定的各项原则改进社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办社的最根本的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示范章程草案中的许多条文,都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
办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规定了:“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在中共中央历次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中都强调指出,发展互助合作组织,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又明确地规定了:只可以
“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在第二章中规定了社员有退社的自由,并且规定了保障退社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合理办法。这样就可以确实保证自愿原则的贯彻执行。在规定处理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的办法的许多条款中,也都作了应该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的规定;这也是为了贯彻执行自愿原则。
在处理合作社内部的任何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原则是同自愿原则分不开的,那就是互利原则。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因为现在我们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地还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农具如何处理,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如何确定,合作社的资金如何筹集,社员个人的副业生产如何经营等问题,必须注意解决得恰当。这样,才不至于违反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原则;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之上才能实现自愿。这些问题,是社内社外农民都最为关心的问题,同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有最密切的关系。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怎样确定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是过去在办社工作中时常发生争论的一个问题。究竟怎样确定才是正确的呢?示范章程草案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同时,草案也照顾到了土地较多较好和缺少劳力的社员的情况,规定在社内生产提高得不是很多的时候,土地报酬也不能规定得过低;并且照顾到了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或者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的特殊情况,规定土地报酬可少给、不给或者暂时相当于劳动报酬。章程草案还规定了:土地报酬确定以后,在一般情况下不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增加,在一定的时期内也不降低。这样,既可以鼓励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便于增加合作社扩大生产的力量,又可以适当照顾农民目前对于土地的私有观念。现在,在一些增产较多而仍然采用按地四劳六等比例分配办法的合作社,劳动积极的社员表示不满的情形已经发生了;在一些过急地过早地降低土地报酬的地方,也发生了土地较好较多的社员不满、社外农民不安的情形。实行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的办法,就可以避免和纠正这些偏差。
怎样评定土地产量、计算土地报酬,也是过去办社时社员中间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只按土质或过去评定的交纳农业税的产量计算,就会使经营较好、加工施肥较多因而实产量比同等土质的土地产量高的农民(主要是中农)吃亏;只按实际产量计算,就会使占有同等质量的土地但因原来无力经营而实产量较低的农民(主要是贫农)不满。示范章程草案中对这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也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这样,既可以使土地的质量较好入社以后产量就能提高的农民不感到吃亏,又可以鼓励社外农民增加投资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示范章程草案对于处理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具体政策和办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耕畜究竟是收归公有好还是仍归社员私有好?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这个问题可以按几类不同的情况处理。初办的合作社一般地可采取私有私养公用的办法,以免负债过多或者使耕畜受损失。在合作社有力量收买和喂养的时候,就应该实行公有,以便根本解决私有和公用的矛盾,发挥统一经营的效力。对于大型农具和车船,宜于集体经营的副业所用的工具和设备,示范章程草案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或相同的处理办法。对于林木的处理,按照数量大小、费工多少、已经成材或是幼林,作了不同的规定。对土地上附属的水利建设的处理,按照灌溉效益的大小和社员入社前收益的大小作了不同的规定。总之,对于社员入社前所费的劳动和投资应得的利益,都作了合理的照顾。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就可以避免用笼统的过分简单的办法处理这些问题所可能发生的错误,就可以有助于消除社内社外农民对于增添生产资料的顾虑,还可以改变一些农民因为怕在这些问题上吃亏而不愿入社的思想。
正确地分摊股份基金,也是有关坚持互利原则的一项重要工作。示范章程草案上规定了社员分摊股份基金的办法。股份基金一般地应当按入社的土地分摊。这是不是会不利于中农呢?应当了解:分摊股份基金是为了筹集合作社的生产费和收买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需要生产费和生产资料多少,基本上决定于土地的多少。再说,本来一切收获物都是劳动创造出来的,让土地所有权把劳动果实分去不少一部分以后,还要按劳动多少分摊股份基金,那就不合理了。有些地方土地报酬很低,或者没有报酬,怎么办?示范章程草案注意到了这种情况,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各占几成分摊,或者完全按劳动力分摊。有些副业生产费同土地根本无关,怎么办?那可以按照这些生产费的用途另行规定分摊法。有些贫农出不起股份基金,是不是就不能入社?示范章程草案也规定了:贫苦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这样,既可以克服贫农的困难,又不至于侵犯中农的利益。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把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的精神。在第一章中就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在第三和第四章中规定: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必须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合作社要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在第八章中规定:每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就要积极劳动,多得劳动日;同时又要努力促使全社的收入增加,使每个劳动日能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在第六和第九章中规定:社内的生产计划要同国家要求相适应;同时也要适合当地和本社的具体条件。进行分配时原则上应该首先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留下合作社的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同时也要保证社员应得的报酬,并且要让社员预分一部分报酬。在别的许多事项上,例如: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鼓励和适当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社内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当积极投资,而合作社要给以适当的利息;合作社租用社员的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出租或出借;随着合作社收入的增加,逐步地发展福利事业;等等,都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其他许多地方,示范章程草案也都仔细地照顾到了社员个人应有的利益和方便。
示范章程草案充分表现出了同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思想作斗争的精神。在第一章中除了指出发展合作社的目的是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以外,还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成立的几年之内,坚决地不接受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加入合作社;社员有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斗争的义务。第十章中规定:要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也就是同资本主义剥削作斗争的过程;只有按照这些规定,坚决地不懈地扩大社会主义的阵地,逐步缩小资本主义的阵地,才能争取到社会主义在农村的完全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增加生产,主要原因是实行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可是,并不是随便什么样的统一经营和集体劳动都能得到增产的效果。应该有正确的经营方针和生产计划,还要有合理的劳动管理和财务管理。示范章程草案的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等章,指出了做好这些工作的正确的途径。过去,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想要增加生产、增加收入,但不知道正确的方向。有的盲目增加投资;有的把不应缺少的投资也节省了。有的只顾搞副业,放松了农业;有的把生产活动只限于土地上的经营,不注意发展多种经济。有的社由社主任直接指挥全社的生产劳动,手忙脚乱;有的社劳动组织层次过多,责任不明。有的社各个生产队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评工记分标准,各队之间互相猜疑;有的社为了评工记分每天晚上熬到大半夜,为了分工每天早上吵到半晌午。因为缺少经验,合作社刚成立的时候,难免发生这些现象。许多合作社在这方面经历了痛苦的摸索的过程,终于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在示范章程草案中,已经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经验,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规定出来了做好这些工作的办法。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可以少走许多冤枉路,就可能使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比较快地走上集体生产的正确轨道。
为了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在合作社内应该充分发扬民主。示范章程草案在总则第八条和第十一章规定了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第二章中列举了社员的民主权利;在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中又把发扬社内民主、反对滥用职权、压制民主作为社内政治生活的原则之一。应该使每个农民在入社的时候都了解:合作社的社务应当由全体社员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来管理。这样,既可以打破“入了社什么都是听人家管”的顾虑,又可以使社员们树立起来主人翁思想,还可以使社内骨干分子树立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的观念。
示范章程草案具体地表现了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集中地表现了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志,总结了过去几年办社的宝贵经验,向办社工作人员、社内骨干分子和社员群众提供了今后行动的规范。它可以使农村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地掌握合作化的政策和办法,可以使广大农民了解入社以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可靠的保证,可以粉碎破坏分子对合作化运动的种种谣言,可以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有所遵循,可以使一些不妥当的做法便于得到纠正,可以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得既迅速又健康。农村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这个有力的武器,提高群众的觉悟和自己的能力,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积极地有计划地引导全体劳动人民走上这一条“永远地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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