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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安居有了“护身符”——吉林省立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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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9
第9版(民主与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市民安居有了“护身符”
——吉林省立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陈立忠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4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为全省广大市民安居乐业提供了一道法律屏障。
  城市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群众居住条件改善及社会稳定。10年前颁布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条例已不适应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今年初,依据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完善新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言献策
  突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曾孝箴副主任认为,“在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被拆迁人始终是弱者,我们制定的条例就应首先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增加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郭永德副主任提出:“条例对评估单位的资质问题要严格规定,房屋作价要有合理标准,防止拆迁人和评估单位在房屋作价上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张国学委员希望条例中应更多考虑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和合法权益,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对特困户的安置问题。
  明确界定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权限。刘树林副主任说,条例中的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不要由政府直接决定,“政府应该超脱,尽量避免直接介入;如果协议达不成一致,可规定政府采取何种形式裁定。”梁吉昌、丁经绪委员,宋玉发代表(列席)认为,在安置生活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问题上,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不合适,不能把麻烦留给政府。马宁委员建议对各级“拆迁办”等执法部门的行为予以约束和规范,防止其利用职权侵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权益。时广仁委员认为:“对不具备拆迁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追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责任。”
  严格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在徐兴尧委员看来,这个条例对拆迁人的资格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拆迁人的范围较广,这样容易让一些不具备条件者钻空子,造成拆迁隐患。对此应予规范”。孙凌志委员建议增加对拆迁人约束力的具体条款。
  发扬民主 广纳社会各界意见
  今年1月25日,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多月时间,通过来信、电话、来访等共征求到50多条意见和建议。3月5日,法制委员会还分别召开拆迁当事人、部分市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省建设厅于今年1月6日分别致函180名省人大代表,征求修改意见,并得到了代表的积极响应。
  社会各界的不少意见和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采纳。有的认为条例应当侧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认为加入WTO后,再出现“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的规定不切合实际;有的提出在认定房屋用途时应以事实为准,而不应以房证为准;有的建议完善法律责任,采取强制性措施解决拆迁难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可以说,这些意见代表了社会各界共同的心声。
  依法规范 房屋拆迁管理步入正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表示,在制定《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过程中,为使其更具地方特色,特别注意了三个问题:国务院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国务院条例有原则规定的而吉林省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国务院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吉林省拆迁管理确实需要的,则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新条例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新计算方法,变成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可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一些事务交给公民和社会中介组织解决,行政机关不得过多干预;重新界定了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要求拆迁管理与具体拆迁事务相分离,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明确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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