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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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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11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布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现在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发布到全国,希望全国县以上的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这一草案加以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征求区乡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希望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加以试用,一方面用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提高。另一方面在试用的过程中对这一草案提出修正意见。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是多年来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总结。它曾经由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讨论和基本通过,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组织了所有在北京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讨论,又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最后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和一致通过,并且决议交由国务院发布全国讨论和试用。在每一次讨论中,都曾经对草案作过许多修正,使它更趋完善。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而且,它把宪法中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定具体化了,它将成为全国五亿农民的行动指针,影响到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地组织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进行对于这一草案的讨论,并且认真地组织力量,向区乡全体工作人员和当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讲解这一草案,指导各合作社加以试用。
目前,全国各地农民正在纷纷按照毛泽东主席在本年七月间的指示和本年十月间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的决议,组织和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进入高潮。现在公布的这个示范章程草案,正是目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迫切需要的。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经过全体社员认真地详细地讨论之后,都可以试用这个章程草案做为自己的社章,并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对于这个草案中所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做出补充的规定。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讨论这个示范章程草案并且决定试用它做为自己的社章的时候,都必须同解决合作社本身所存在各种问题结合起来,使示范章程草案作为整社工作的一项武器。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还应该采取适当办法,向没有入社的农民讲解这一示范章程草案,以便向他们进行有系统的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宣传教育,并且听取他们对这一草案的意见。
各地农民群众、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界人士对这一示范章程草案所提出的各种意见,都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一九五六年三月底以前汇总,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对这个草案再作必要的修正,然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总理周恩来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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