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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自检令人担心——辽宁葫芦岛市生猪屠宰检疫体制亟待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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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02
第6版(社会观察)
专栏:见闻录

厂家自检令人担心
——辽宁葫芦岛市生猪屠宰检疫体制亟待规范
本报记者 马国英
  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过程中的同步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不久前,读者反映辽宁葫芦岛市仍有5家屠宰厂、肉联厂自行进行屠宰检疫,给食品安全造成隐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4月24日3时许,记者来到辽宁绥中县肉联厂。在待宰圈边,记者看到3辆装着生猪的汽车准备卸载,大约有20多头猪。一个体户说,他前一天送来的猪,已经宰了14头,车上还有7头。问他生猪进入待宰圈需要查验什么证明,他说什么证明也不需要,就是看一看猪的外观。按照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进入屠宰场的禽畜必须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没有这些证明的不得补检。因此,生猪进入屠宰厂之前要在隔离区进行“查证验物”,就是查对检疫合格证明和检查禽畜活物,合格之后才能进入待宰圈。但记者看到这家肉联厂根本没有设置隔离区,运猪车就停在待宰圈边。猪肉贩子们说厂里也没有“查证验物”这一关,对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只要看着没毛病,就可以进入待宰圈,在收检疫费时加收2元产地检疫费即可。
  屠宰车间里机器轰鸣,充斥着刺鼻的腥臊味,工人们将生猪电击、屠宰、褪毛、开膛,一头头收拾干净的猪体从生产线上传输下来。几个猪肉贩子站在生产线旁等着取肉和收下水。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的1名监督员巡视监督,3名厂里的检疫员忙碌地进行体表、内脏、胴体环节的检疫,完毕后在猪肉胴体上盖上动物检疫部门蓝色的“检疫合格”印章,这样的猪肉就可以出厂了。当天屠宰生猪130多头。在整个屠宰检疫过程中,由于检疫人员只有3名,严重缺岗,入厂检疫环节的查证、消毒,车间检疫环节的炭疽、复检等就不能进行。而按规定在检疫合格之后,必须开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也没有开具。
  后来,记者又来到绥中县肖家市场和南门口市场,发现这里销售的猪肉没有任何检疫证明。
  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说,他们对猪肉摊位只检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对上市猪肉只看有没有检疫合格的蓝色印章,然后对猪肉质量进行感官检查,并不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而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品出售和运输必须同时具备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
  葫芦岛市动物检疫系统工作人员认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应该按照防疫法由动物检疫部门实施。他们说,由于动物检疫体制不顺,由厂家自行检疫,造成许多方面的隐患和问题。首先,由于肉联厂、屠宰厂等厂家不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可以直接从饲养场进入厂家待宰圈,养猪农户常常拒绝、逃避动检部门进行的检疫,给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造成困难;其次,极易造成疫病的传播;再次,由于企业考虑经济效益,对检疫人员的配备、检疫操作规程的实施难以依法严格、规范,并且不能按照规定开具猪肉上市必须具备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些消费者说,上市的猪肉没有任何检疫证明,我们只能看有没有蓝色的检疫印章,但谁知道这印章也是肉联厂自己盖的呢?
  据了解,今年1月和3月,绥中县和连山区畜牧局路检时曾在准备运往葫芦岛市食品公司的车上查获病猪。今年2月,兴城市屠宰场还发生病猪进入待宰圈的情况。
  主管肉联厂、屠宰厂等食品公司的商业行政部门却认为应该由企业自检。葫芦岛市商业局物资流通科负责人说,要区分动物检疫和产品检验。生猪进入屠宰厂之前的检验属于动物检疫,应该由动检部门实施。生猪屠宰厂生产过程的“检”属于产品检验,应该由企业进行。在葫芦岛市,记者走访了连山、兴工等农贸市场,发现市场上的猪肉上盖的只是红色的食品检验印章,应当由动物检疫部门加盖的蓝色检疫印章和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都没有。
  以产品检验排斥甚至代替动物检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说,市政府去年4月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决定市及县(市)、区食品公司(国有屠宰厂、肉联厂)的动物检疫职能要移交给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移交工作务必于去年5月底完成,并指定一位政府副秘书长作为负责协调指导落实决定的责任人。市政府还以此答复过省政协委员的建议和市人大代表的议案。但至今已满一年,只有兴城市肉联厂移交了屠宰检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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