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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权益 巩固执政基础 村民自治逐步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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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5-29
第11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维护农民权益 巩固执政基础
 村民自治逐步完善
李全茂
  为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民政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农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自治制度逐步完善,自治组织不断加强,自治活动日益规范,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村民自治这一农民当家作主的新形式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4年,民政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与此同时开始着手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出台了《全国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和《关于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使村民自治活动规范有序推进。1997年,“四个民主”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摆上了全党的议事日程。同年11月新修订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四个民主”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指导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26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27个省(区、市)出台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市、县、乡级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村级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或修订了村民自治章程。至2001年底,全国有近70万个村民委员会,300多万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全国有国家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旗)95个,省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旗)792个,约35%的乡镇、村被命名为示范乡镇、示范村。
  村民自治内容的确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组织机构的加强,有力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更加民主规范,经常性的民主活动普遍开展。全国各地村民参选率普遍达到80%以上,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设立秘密写票间、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民主程序逐步推广,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保障了村民在用人上的选择权;全国80%以上的农村基本建立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了村民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保障了村民对村务的日常参与权;通过村委会报告工作、村民评议干部、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村务公开等方式,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村务公开的基础上,全国90%的乡镇实行了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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