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一杀人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05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辽宁一杀人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本报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辽阳县柳壕镇蛤蜊坑村发生的一起“婆婆被杀”案作出裁定,犯罪嫌疑人、儿媳张文香被判无罪。
  2000年12月17日,辽阳县宁山村80岁老太张乃清被人杀害。张乃清老人的气管被刃器割开,发现时已经死去多时了。
  重点怀疑对象张文香(张乃清的儿媳)被带到公安机关讯问。从未经历过审讯的农妇张文香在巨大的压力下供述:“是我杀了我婆婆,我在镇上商店买的刀。我半夜方便时和她吵架,就用刀杀了她……”随后,公安机关带着张文香到镇上的商店去了解买刀情况,并取得了一份店主赵小柱证实张文香曾于1个月前买刀的情况说明。
  2001年6月12日,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香犯故意杀人罪,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6月2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的主审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和调查后发现,关于本案的证据情况还有一些疑点:(1)证人赵小柱在检察机关复核时证言已发生了变化,凶器来源难以确定。(2)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曾带被告人张文香到柳壕镇去认买刀商店及卖刀人,对该情况,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制作辨认笔录,但其却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作出说明,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故该“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作案现场的血迹、指纹等现场痕迹也难以确认是张文香所留。据此,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指控张文香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因此对其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文香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被告人张文香无罪的一审判决。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审认定存在不妥之处,本案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如下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张文香目前已被无罪释放。(刘黎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