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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金元宝” 不当得利当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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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1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天上掉下“金元宝”
不当得利当返还
张胜利 史红旗
饮料公司职工小孙几天前还喜出望外,自己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竟凭空飞来两个月的工资,但还没有高兴几天,又为这凭空多飞来的一个月工资与公司对簿公堂。
去年十月公司在给其员工王某发工资时,误将发给王某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入当时在原告单位工作的小孙的神通卡上。同年十月,当公司发现工资发错后,想让其归还,但遭到拒绝。公司将孙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该工资发错转入被告小孙的交通银行神通卡上,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将该工资返还给原告饮料公司。
社会生活中拾到物品的人、少花钱或不花钱的顾客所取得的财物,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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