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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联合”不应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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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如此“联合”不应该
梁永刚
  近来,笔者发现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执法检查时,采取人大、政府联合发文、联合检查的方式,有时还吸收法、检两院的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对这一做法,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是不应该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检查主体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象应是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执法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了解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带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并督促改正,确保实施到位。而人大与政府联合执法检查,实际上使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这些本来应是被监督的对象变成了检查主体,使人大的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内部上下级的检查督促,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变成了具体的执法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人大与政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至少有以下几点弊端:
  一是联合执法检查弱化了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不利于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的重点应该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两院”在具体组织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执法单位必须向执法检查组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而联合执法检查,使一些基层部门和下级主管部门成了检查的主要对象,往往忽视了对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抓不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容易造成这些执法部门逃避法律监督,达不到执法检查的最佳效果。
  二是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人大与政府的主次地位难以确定,两者在检查中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也难以把握,再加上人大工作者因为没有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检查中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即使发现具体问题也只能交有关部门去纠正解决。这样一来,毫无疑问会冲淡执法检查的实效,甚至使执法检查“走过场”。
  三是联合执法检查组的成员既有人大工作者,又有“一府两院”的有关人员。当面对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反映呼声和建议时,往往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或碍于情面,不敢吐真言揭露实质性问题,而只是汇报取得的成绩,即使检查组再三要求他们讲一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们也只是“蜻蜓点水式”地提个只言片语,使检查组很难听到反映真实情况的肺腑之言,也使联合执法检查带有明显的自查性质,根本起不到设想的联合执法检查的合力优势。
  鉴于上述弊端,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做法,可以说是弊大于利,因而从提高全社会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性上考虑,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尽快改正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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