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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有效预防减少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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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控源与思考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有效预防减少犯罪
范方平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为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做出积极的贡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达500万件以上;每年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5万多件,涉及10多万人,在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基层民间纠纷也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涉法的矛盾纠纷、群体性纠纷有所增加。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扩大调解领域,在加强调处传统的民间纠纷的同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纠纷和矛盾,特别是基层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排查,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和苗头,及时化解,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通过综合运用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治理、联防联调等手段,认真调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完善调解组织,使之成为具有公信力的、有较高专业素质保障的社区调解组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及法律地位,增强社会自律和社区调解功能,构筑“大调解”格局。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履行率。加强调委会的建设,选那些乐于做群众工作,又为群众所信任的同志做调解工作。探索实行调解人员选举、任用、聘用相结合的制度,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发展调解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和调解工作质量。
  积极参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下一步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要对上一年度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做到当年回归的人员当年查清,建档建账,对于排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制定改进措施。继续抓好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控制工作,落实重点帮教力量,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突出做好“法轮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努力防止他们出现反复。要进一步推动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不断优化
  要继续配合“严打”整治斗争,认真做好律师辩护工作,使辩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其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制止违法行为。积极介入到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工作的全过程,为广大农户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要认真指导和帮助承包户起草、审查、修改和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帮助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签证和办证,并督促合同当事人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作者为司法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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