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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沈阳市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三长”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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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让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
——沈阳市人大代表质询公检法“三长”侧记
姜敏
  坚持司法公正、错案必纠仍然是今年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的热门话题。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沈阳市、区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直接面对王佑启等22名人大代表的质询,使一个“法院判决2年徒刑被撤销,发回重审3年不审判,取保候审无休止”的案件,在本次人代会上得到满意的答复:“三长”公开认错,承诺3个月内纠正错案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据王佑启代表介绍,人大代表质询的案件并不是很复杂的案件,却是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错案。
  本案的被告人孙刚,是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小芳士村金星防爆电器厂厂长。1998年2月24日,孙刚因举报原村支书李某某有不廉洁行为和违法转让土地等问题,被于洪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当时,于洪区公、检、法3家认定孙刚“犯了诽谤罪”,并以诽谤罪批捕、起诉、审判。
  在本次人代会上,22名人大代表面对市、区公检法“三长”,纷纷提出质询:孙刚被刑事拘留、批捕、起诉、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王佑启等人大代表在质询中还提出,从事实上看,这本应是一桩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受理”,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事实是,原村支书李某某3年来一直未以原告人身份向法院起诉孙刚,所以本案并不成立。
  1998年5月25日,由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孙刚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洪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因辩护得十分精彩居然被剥夺了辩护权,律师在庭后呈递法庭的辩护意见中也曾质问:本属自诉范围的案件为何被提起公诉?
  7月23日,于洪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孙刚诽谤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同年9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刚的上诉作出二审裁定:“本院认为,于洪区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裁定如下:一、撤销于洪区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于洪区法院重新审理。”
  此后,孙刚获得取保候审。在3年多的时间里,他和律师上百次催促市、区两级法院重新审理。直到2001年6月,市中院才表示将此案转于洪区法院重审。孙刚辛酸地说:“明明知道错了,不知道法院为什么死拖着不给个说法。”
  对此,人大代表进一步向“三长”质询。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公开承认在办理这一案件中存在“三大错误”:一是在对孙刚刑拘时既没有收集本案被害人李某某的证明材料,也未收集证明孙刚指控李某某违法问题不实的证明材料,造成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缺乏证据证明;二是派出所民警对孙刚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孙刚涉嫌诽谤罪的有关书证,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出示搜查证,也未见证人在场,扣押笔录也无扣押人签字,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三是对这起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本应依法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李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却仍以公诉形式将孙刚移送审查起诉,致使本案因程序违法而一错再错。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仁恕说,此案错就错在区法院混淆了自诉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将自诉案按照公诉案进行审理,引用法律条款与适用程序自相矛盾,故所作判决错误;中院在二审审理期间,虽在裁定前对孙刚采取了取保候审,但在公诉程序结束后,自诉程序启动前,未及时对其解除取保候审是错误的。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秀荣也承认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未能依法办事,并表示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在沈阳市本届人代会质询案现场,市、区公检法“三长”在答复中均承认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上总结了案件带来的沉痛教训。市公检法“三长”当场承诺:由于原村支书李某某已于2001年底提起自诉,将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公正判决。
  显然这一答复代表们并不满意。人大代表质询中有一条“在什么时限纠正错案,违法侵犯人身自由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三长”并未按照有关质询的要求依次作答。王佑启质询道:答复为什么不确定纠正错案的期限?
  最后“三长”们明确表示,此案在3个月内查清,并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各位代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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