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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质询案引起的思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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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民主评说

一件质询案引起的思虑
彭泽时
  某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代表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某司法机关提出一件质询案。大会闭会后,时隔月余,最终以质询方表示“比较满意”为此质询案画上了一个不太圆的句号。事后,该人大代表团的某成员讲了这么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这样进行质询我们拖不起。
  诚然,代表法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而形成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简单。以上述质询案为例,虽然质询方对受质询机关的“再作答复”表示了“比较满意”,但“满意”经“比较”二字一修饰,一种勉强的成分就浮出了水面。法律上要求是“满意”,那么,此质询案“比较满意”的结果显然与法律要求有距离。此为其一。受质询机关是一个专门的整体,而提质询的一方则在代表大会期间才组成一个整体,闭会后各奔东西,对上门来“再作答复”的前者,后者要再次集合听取答复显然有一定难度。那么,选派几名代表听取“再作答复”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此为其二。假如质询方在听取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后仍表示“不满意”,无疑,受质询方必须“再作答复”。像这种“质询—答复—不满意—再作答复……”的过程有没有上限?此为其三。代表大会期间,法律上规定,可“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开展质询。那么,大会闭会之后,该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提、受”质询双方再次“对话”,这其中人大常委会的角色仅是“组织者”还是“中间人”?在必要的时候,能否充当“裁判员”?此为其四。
  作为人大的质询方与作为“一府两院”的受质询方,两者之间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监督者不满意时,被监督者应认真反思,认真整改,决不允许“打持久战”,把答复变成应付。
  目前,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快的进程正强烈地呼唤询问和质询程序日趋规范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人大质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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