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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2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公民建言

该质询时就质询
谢宏章
  据报载,湖南省会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进行刚性监督,赢得了民心,有力地支持了党委、政府的工作,展示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会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质询等手段进行刚性监督的做法,值得称道。然而,从近年来各地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真正行使质询等刚性监督权的却不多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建立至今还从未使用过质询等刚性监督权。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刚性监督权,为何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代表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和“两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工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已少有可质询的地方。但实事求是地讲,在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有不少地方亟待改进,可被质询的地方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此,问题恐怕不在于无可质询,而是不敢质询,不会质询。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表也想为民代言,但总觉得质询起来“势单力薄”,又怕得罪人,不愿意质询;有的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质询;更有甚者,怕打击报复,不敢质询,没有真正从国家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行使人大质询权的重要意义。
  此外,有关法律对代表行使质询权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使得代表在行使质询权时“有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是导致代表很少行使质询权的重要原因。
  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怎样才能充分发挥质询权应有的作用?首先,作为代表,要提高认识,增强代表意识、职责意识、人民意识、作为意识;其次,要提高代表素质。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时研究“一府两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着眼本地实际,及时提出针对性强、有价值的质询案;三是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一方面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监督代表的规定,具体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由谁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代表职务问责机制,给代表的不作为“亮红灯”,使代表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该质询时就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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