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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对广西北海市横路山高密度养虾场土地纠纷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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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3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
  ——对广西北海市横路山高密度养虾场土地纠纷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渡 李洪玉
  4月中旬,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横路山村委会大王埠村98名村民联名向媒体投诉,反映横路山高密度养虾场挖的虾塘占用了他们的承包地,侵害了他们的权利。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前不久记者赴当地作了调查。
  横路山高密度养虾场是高德镇政府的引资项目,由北海高天公司投资建设。养虾塘占用大王埠村一、二村民小组临海的角落田共161.14亩,其中128.34亩水田中有60亩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在角落田临海的堤坝上,记者看到,160多亩角落田中的130多亩已被建设成一个个用石块砌成的方格状的虾塘。
  据高德镇领导介绍,过去,横路山村养虾致富远近闻名。然而近几年,由于虾塘的老化及养殖技术的落后,绝大部分虾农连年亏本。引进高天公司投资搞高密度养虾,是为了用先进技术提高当地村民的养虾水平和致富本领,而且仅收取土地承包金一项,涉及的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即可增加170元。2001年2月19日,大王埠村与高天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将角落田转包给高天公司开发,签名同意的农户达106户,占总户数的80%以上,符合《土地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养虾塘占用60亩基本农田,取得了银海区政府同意。因此,改变角落田的使用性质,有法规依据,手续齐全。
  然而,大王埠村向媒体投诉的村民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镇、村将他们的耕地转包出去建虾塘表现出强烈的不满。他们说,角落田是他们村的主要产粮水田,全村基本水田200多亩,平均每人0.4亩,毁了这100多亩,村民吃粮就有困难。而且,良田做了虾塘,受海水的影响,以后很难再复耕。
  他们诉说,2000年12月10日晚上,高德镇领导为此事来村召集村民会议,遭到在场群众反对,会议只好中途终止。几天过后,镇政府又派人到村,逐家逐户要村民在租田合同上签字。绝大部分村民仍然不签字。2001年农历正月初八,高德镇政府又派来十几人,说什么不签字同意转包的,别想村委会和镇政府帮助解决开结婚证明、升学、迁入迁出、安排工作、超生处罚减免等问题。迫于无奈,不少村民违心在合同上签名。2月19日村民小组长签名同意,也是被逼的。就这样,镇、村领导将农民的承包地改作虾塘的目的达到了,但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被剥夺了。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高德镇领导建设横路山养虾场,出发点是好的,他们为此付出了心血。部分村民一再反对也有道理,即角落田改为养虾塘违反国家法规和农村土地政策:
  其一,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被占用的角落田土地中,有60亩“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而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高德镇政府引进的横路山高密度养虾场在基本农田里挖塘养虾,直接与农田基本条例相悖。
  其二,高德镇政府领导说,他们引资将角落田转包出去开挖虾塘,是以《土地法》作依据的。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就清楚表明,《土地法》第十四条中的“调整”,是指发生在原承包经营者之间且是“个别”的调整;《土地法》第十五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村集体所有、尚未承包给村民的土地。高德镇将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来再转包出去,是明显违反《土地法》规定的。
  其三,与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相违背。中央多次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30年不变。大王埠村角落田由农户承包刚5年,就被镇、村领导改变了。去年底,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的文件指出,当前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16%的农户未同意转包,地就被挖成虾塘了,不能说没有强迫的成分。130亩角落田被转包给企业,对于人均只有0.4亩地的大王埠村来说,面积不能说不大;转包期13年,时间不能说不长。时至今日,高德镇因土地转租引发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未见当地领导有任何纠正错误的举动。
  *    *    *    *
  编者的话
  违反农民意愿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转租,这样的事情在一些乡村时有发生。避免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农村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即便为农民办好事,也要依法行政,同农民商量,取得理解和支持。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只要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就能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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