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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减征新建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税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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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1-14
第1版()
专栏:

  财政部规定减征新建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税额
新华社十三日讯财政部一日公布了“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规定,对新组织起来的各种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以减税优待,以减少他们刚组织起来时所遇到的困难,促进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按照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从开工生产的月份算起,一年内营业税减征一半,两年内所得税也减征一半。个别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若在第二年经营上仍有困难,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以后,在应纳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范围以内仍酌情给予一定期间的减税优待。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从开工(开业)的月份起,第一年营业税减征百分之二十,所得税减半交纳。
某些人数多、产值低和经营有困难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手工业生产小组,在新组成的第一年内,如果那一个月的营业收入额或者收益额,以每个社(组)员平均计算,不满当地私营小型工商业户交纳工商业税起征点,国家就全部免征那个月份的营业税。已满起征点的月份,仍减半征收。
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以标准较高的减税优待。
暂行办法对优待期间和优待取消以后,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纳税办法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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