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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耕地补偿费 让农民心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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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1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侵吞耕地补偿费
让农民心忧
杜守文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的耕地被征用。但少数乡镇政府、干部擅自截留、挪用耕地补偿费,该给农民的钱没有真正落到农民手中。以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为例,该区自2000年起,两年来共发生贪污、挪用耕地补偿费案8件8人,涉案金额48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分析这些侵吞耕地补偿费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从犯罪主体上看,村干部涉嫌此类经济犯罪的多。近两年立案查处的8人中,有6人是村干部,占立案总数的75%;
  从涉案金额上看,大案多。在立案查处的8件涉及耕地补偿费的案件中,有5件是大案。大案中,最大的是村支部书记乔某挪用该村耕地补偿款300万元,最小的涉案金额也贪污达12万元;
  从作案方法上看,手段十分简单。主要有收入不记账或虚开单据等,犯罪者几乎不费什么力气便轻松达到贪污、挪用的目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本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既然法律对征用耕地补偿款的分配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笔者以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的乡镇财政困难,打法律的“擦边球”、以“借”的名义截留或索要耕地补偿费。某镇财政困难,连机关人员的工资都发不出来。镇政府便向某村借了耕地补偿款100余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二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受个人利益驱动,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某镇财政所所长齐某,个人非法高息存贷,从市土地管理局支出20万元耕地补偿费,私自付给存款户,挪用时间长达两年之久。
  三是没有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不力。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会计或出纳,财务混乱;有的单位监督机制很不健全。比如:某村主任兼任现金出纳,挪用耕地补偿费85万元。
  从某种意义上讲,耕地补偿费是农民的“活命钱”。一件件侵占农民活命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一定要健全耕地补偿费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修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使他们“不想犯”;严格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他们“不能犯”;严厉打击涉嫌耕地补偿费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他们“不敢犯”。这样,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防止侵吞耕地补偿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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