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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曲直看事实——对河北保定一起民事纠纷办成刑事案件的再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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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17
第11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是非曲直看事实
  ——对河北保定一起民事纠纷办成刑事案件的再调查
  本报记者 傅丁根 王维香
  2001年10月18日,本报《社会观察》专栏刊登题为《民事纠纷为何办成刑事案件》的记者调查后,在河北保定引起反响。保定市人大常委会和望都县二建公司认为本报报道严重失实,并提出5点“不实”意见。究竟谁是谁非,报社派记者再次进行了调查。
  (一)
  1998年4月20日,河北望都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称二建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二建公司原第二施工队(以下称施工二队)刘志义等5人,给付自1989年以来的管理费411.72万元。刘志义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施工二队早在1992年1月便加入到北京怀柔县建筑集团,经营所在地在北京怀柔,要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有关法院。1998年7月1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刘志义等5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审理。按说,二建公司本应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继续向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二建公司没有这样做。
  1999年5月9日,二建公司经理孙荣芬向望都县公安局指控刘志义将百万集体财产转到个人名下,要求追究刘志义职务侵占罪的责任。据此举报,同年5月26日,望都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1999年7月30日,刘被望都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管理费纠纷由此演变成刑事案件。
  (二)
  据二建公司经理孙荣芬介绍,刘志义构成职务侵占的主要依据是:刘志义的人事组织关系在二建公司,是二建公司副经理;其原始投资全部来源于二建公司;施工二队与二建公司签订有实体队机械财产协议书。
  有关材料显示,刘志义确实挂有二建公司副经理的头衔。但是,副经理头衔是虚的。记者采访了许多施工队队长。他们说,二建公司最多时有20多个施工队,同时也就有20多位副经理,这完全是为了方便联系业务。二建公司主管部门望都县乡镇企业局一位原负责人说,任命这些“副经理”是为了便于招揽工程,是对外不对内的。
  据了解,刘志义所在的施工队成立于1979年,对外称刘志义队。为开展业务方便,1982年挂靠在望都县县社联营体。1984年县社联营体撤销,刘志义队同其它施工队一样,转而挂靠二建公司,改称二建公司施工二队,交纳管理费,但始终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挂靠期间,刘志义曾转为合同制工人。不管是副经理还是合同制工人,刘志义都没有领取过二建公司的任何固定工资。合同期一过,刘志义又变成农民,并未成为二建公司的在编职工。
  二建公司创办人、原二建公司党支部书记王全海对记者说,公司成立时没有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只是几间破平房。各施工队的设备都是自己买的,公司没有投资,只是到年底双方协商收取管理费。原二建公司副经理、主管会计苏占军证实,所谓二建公司曾给施工二队投资6万多元,当时走的是空账,目的是应付资质审查。
  1989年8月19日,刘志义确与二建公司签订一份《实体队机械财产协议书》,其他各队也先后签有此协议。有了这份协议,并不意味着刘志义队及其他各队就成了二建公司的实体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原乡镇企业局负责人明确指出,二建公司本身没有设备,没有投资,从来就没有一个实体队,实际是为各施工队办手续的机构。各施工队与二建公司是一种松散的挂靠经营关系。
  据这位责任人介绍,当时让各施工队签订这份协议,是公司为了资质升级而采取的一种协商变通措施,并没有实际执行,也没有改变各施工队与二建公司挂靠关系的实质。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管理费关系是挂靠关系的主要特点。二建公司1998年向法院起诉索要管理费,正是体现了刘志义及其施工二队与二建公司之间是一种挂靠关系。挂靠关系是松散的经营关系,不是紧密的隶属关系,不可能存在相互间的职务侵占。
  (三)
  1992年刘志义施工二队脱离二建公司,在北京怀柔县成立了北京望怀建筑工程公司,刘为董事长。二建公司当时并非不知道。事隔6年之后,如果认为还有什么经济关系没有了结,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二建公司在民事案件管辖权不在本地的情况下,打起了通过刑事案件鲸吞施工二队资产的图谋。
  保定市和望都县有关办案单位只注重二建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不注重历史事实和其他有关证据,便给刘志义戴上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将其逮捕。刘志义在望都县看守所被关押4个月,1999年12月因病取保候审。
  1999年11月24日,保定市政法委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政法委副书记刘志鹏提出了几点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管辖权不在望都,应当移送;鉴于刘志义身体情况,应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意见本来比较客观,但二建公司认为刘志鹏肯定是刘志义的兄弟或其他亲戚关系(经查,其实毫不相干),指控政法委和刘志鹏袒护刘志义,阻挠司法机关办案。
  2000年1月15日,在保定市第十一届人代会上,孙荣芬等几名人大代表提出题为《1463.83万元公有资产流失,该不该管?由谁来管?怎样追究侵占人的责任?》的代表意见。保定市人大常委会为此先后召开3次主任会议,形成了3个主任会议文件,并由常委会选任委负责日常督办。
  除此之外,2000年12月21日,保定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召开了有公检法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唯独没有政法委参加。会议由常委会两位副主任主持,就刘志义案件定性和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讨论。在管辖权问题上,保定市检察院、法院、体改委、河北大学教师认为此案应由北京怀柔县管辖,二建公司律师、省人大、市人大则认为应由河北保定市管辖。
  法律界权威人士指出,这些业务问题如果需要协调意见,应是政法委的协调范围,而根本不属于人大的督办范围。
  本报一位记者在前期采访中录下了保定市人大一位部门负责人的谈话:“省高院把这个案子(即管理费纠纷——记者注)送怀柔审理,管理费就要不回来了。通过民事案子要不回来,就要通过刑事案子把钱要回来。”话很简单,但很说明问题。这起刑事案件的办案目的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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