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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统一 义先于利——读《社会主义义利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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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22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

义利统一 义先于利
——读《社会主义义利观》
黄楠森
  义利观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黄亮宜撰著的《社会主义义利观——面向21世纪的价值选择》一书,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建设中‘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研究”的最终成果,比较全面地回答了有关义利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首先是义利观能不能成为一门科学。义与利都是价值范畴,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具有很强的主体性,离开人便无所谓义与不义、利与不利。因此,有人认为义利观不属于认识之列,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其实,义、利和义利关系有主体性,也有客体性,义利观也并非无是非正误可言,它完全可以作为科学来研究。如果义利观不可能成为科学,关于义利观的讨论就毫无意义了。作者指出,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科学的义利观,这种看法是符合实际的。
  其次是义与利的区别问题。义与利在儒家思想中是对立的,要利就要舍弃义,要义就要舍弃利,二者不可得兼。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在儒家那里,“利”有比较明确的含义,即个人的物质利益,亦即私利,但“义”的含义则十分抽象、含糊。《中庸》把“义”界说为“宜也”,与什么宜呢?与儒家的道德规范、道德标准相宜,而儒家的道德规范是很多的,因而“义”的含义也就无法统一了。义属于道德领域,利属于经济领域。不了解道德与经济的关系,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是很常见的,不仅中国古代如此,西方近代也如此。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才能理解二者的共同点和区别之处。该书运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义与利的含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物质利益来界说义与利,这样,义与利的区别就不是对立的两类事物的区别,而是同一类事物间的区别,即整体与部分的区别。这就是说,义与利都是利益,不过义是社会整体利益,利是个体物质利益,每个人的物质利益不过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部分。作者由此认为,儒家主张先义后利是合理的,其偏向在于把先义后利夸大成了重义轻利,甚至在有的地方以义来否定利,从而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了。这种分析是相当深刻的。
  第三是义与利的联系问题。义与利的区别清楚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也就清楚了。义与利的联系就是义与利的统一。但是,怎么统一呢?谁是基本方面呢?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孰先孰后呢?作者认为:物质利益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义利是统一的,义先于利,但不能像儒家那样重义轻利,也不能像西方个人主义者那样利先于义。这就是说,义与利(公利与私利)是统一的、并重的;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义先于利;既要反对重义轻利,也要反对利先于义。这是对义利关系的正确处理。
  第四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体系问题。该书提出了一个以21世纪价值取向为重点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体系。这个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理论、历史和现实的前提;第二部分是体系本身,包括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涵、基本原则、社会效应、形成机制和前景展望。虽然不能说这个体系已经十分完备,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基本内容都有了,它可以使人们对中国当代的义利观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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