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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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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6-24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清除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 曾湘泉
  对年龄偏大等人员的就业应给予支持。要加强立法,反对就业歧视。
  目前城镇失业人员的状况大多是与传统经济体制变革有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由于“文革”的原因,在童年和青少年时期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有知识老化和年龄偏大的不利条件。一方面社会应当减少他们所过多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代价,同时,也应当客观地认识到,他们仍然有着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不断适应变化的发展基础。从事服务业工作,特别是传统的服务业工作,甚至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一般辅助性工作,仍然具备基本的条件。
  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用人单位对招聘职位的限定在35岁以下的不合理年龄要求的现象,这对这部分人的就业构成了严重的不利条件。政府在强化对失业和半失业人员提供新的劳动技能培训的同时,应要求各级企业管理者学习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知识,促使企业强化工作分析和科学界定任职要求。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政策和法规,对劳动力市场加强监管,推动和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力竞争市场。除非用人单位确实有特殊的理由,说明该职位确实需要一定年龄段的要求,否则都应被视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行为。为此,我们应当重视研究制定劳动力市场的反歧视的政策和立法,诸如在《劳动法》内细化甚至增加反歧视条款,法律和仲裁部门积极受理和解决劳动力市场中因年龄等歧视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建立公正和高效的劳动力竞争市场,政府所倡导的通过发展服务业增加新的就业岗位的目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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