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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施户籍管理新规定 力争今年底取消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本省户籍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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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4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湖南实施户籍管理新规定
力争今年底取消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本省户籍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本报长沙1月3日电 记者吴兴华报道:湖南省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湖南这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凡入城市的人员均以准入条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标。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的体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迁移实行统一管理。力争2002年底,取消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称“湖南居民户口”。
  二、农民在小城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许在城镇落户,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
  三、大中城市要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人口集聚。凡是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的某些特殊专业的中专生,只要城市能落实好接受单位,准许在城市落户。对来湘工作的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工作地所在城市落户,不受工作年限、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获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聘用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同样可申请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
  四、放宽“三投靠”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父母(身边无子女)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的限制。
  五、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和适度经营规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经营权者,均可根据本人的志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到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其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市落户。
  湖南此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内容还包括:凡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凡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同样可申请到城市落户;经批准到城镇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只限按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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