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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黑洞”——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剖析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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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3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社会扫描

不容忽视的“黑洞”
——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剖析与思考
本报记者 夏长勇
  这是一组令人吃惊的数字: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约为10万亿元,但因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达数百亿元,这其中的大部分属企业国有资产。
  流失,每天都在发生
  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损失。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正在发生重大变革,这一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发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少数企业领导干部和不法私营企业主互相勾结,共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增多;二是腐败分子正在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三是作案主体、作案手段、作案形式表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国际化,案件查处的难度加大。
  从大量案例看,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多发生于6个重点“部位”和环节,即: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重要物资的采购、工程招投标和在建项目管理、企业改组改制、股票上市、破产撤并、选人用人。但最为突出的形式是这么几种:
  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使国有资金有去无回。
  将国企的资金、设备、生产资料暗地转移到个人或亲属所办企业,使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
  经营管理上失职、渎职。在这方面,盲目决策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数目特别惊人。某驻港中资公司在港已负债累累,公司董事长朱某仍决定大举投资内地房地产,结果几乎所有项目亏损,损失极为惨重。
  企业“蛀虫”贪污、侵占、挪用公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特别令人关注的是,当前,有少数国有企业借“改制”之名,或将企业低价出售,或半卖半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治理,呼唤体制创新
  中央企业纪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认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最突出的有三点:有些企业经营者对市场经济法则不了解,出现违规操作;少数企业领导私心膨胀,蓄意化公为私;还有一些企业管理混乱,使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这些原因再往深探究,最终都要落到体制、机制上。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士因此提出,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这才是治本之策。规范的现代企业都有一套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企业的重大决策须经董事会通过,个别领导者个人“拍板”决定大额投资这样的事,是不可想象的。
  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工作压力大,付出多,但收入相对较少。有鉴于此,专家呼吁,在不断完善企业约束机制的同时,也要建立企业家的激励机制,实行责、权、利的有效统一。在这方面,一些民营企业实行的股权奖励制、年薪制等,有借鉴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国有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企业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解决了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与企业管理“两张皮”的问题。比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投入2000万元,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使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程序都置于电脑监督之下,公司因此节省管理费用达4亿多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标本兼治,这就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教育、监督和约束。
  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因为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损失(如被诈骗)3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上,中央企业工委成立以来,因国企资产流失,有关领导人员以失职、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起也没有。按一位纪检干部的说法,如果真的依法严格执行,那将有太多的经营管理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也碰到了诸多难处。首先是认定难。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一些企业“蛀虫”据此精心设计作案“程序”,在“经营亏损”的名义下,偷偷将巨额国有资产“亏损”到自己掌控的私营企业。因为“蓄意鲸吞”与“正常亏损”的界线认定困难,或虽能认定但取证困难,一些违法分子得以逃脱惩罚。
  现行的法规不健全。国务院近年陆续颁布了《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条规,但在法纪责任追究方面尚不完备。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对国有资产流失罪作了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明显不适应形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失职的规定也有欠缺。人大代表呼吁已久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尚未出台。
  执行也难,主要是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执行较难。以中央企业为例,企业班子成员的行政处分,可由上级机关的监察部门执行,但企业中层以下干部的行政处分纪工委却管不到。同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财政无控制权、对个人无经济处罚权,这就大大弱化了惩处力度。
  有鉴于这些难处,许多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者呼吁,尽快出台《企业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办法》,从而真正遏制住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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