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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走上“阳光”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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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专家评点

政府采购走上“阳光”道
徐焕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有法可依并走上了“阳光”道。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因此也称“公共采购”。由于政府采购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占有极高的比例,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又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采购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我国传统的财政分配方式是资金供给制。财政部门重点负责财政资金安排和供应,而政府具体的采购业务则是政府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自己的事”。国家对政府采购程序、方式与方法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和约束。
  从1996年开始,以集中统一采购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模式首先在上海、深圳、重庆等地试行。此后,财政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等多项行政性政策法规。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政府在集中规范采购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政府集中规范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统计显示,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资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到2000年增长到328亿元,2001年突破650亿元,预计今年将超过1000亿元。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正是几年来我国对政府采购事业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政府采购有“阳光采购”之誉。对政府采购立法,首先是把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之下,充分保证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人们不会忘记,建成不到三年就崩塌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被斥责为“豆腐渣工程”的江西九江长江大堤,通车18天就开始破损的云南禄丰公路……这些政府采购的项目,不仅未能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反而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透明度。而缺乏透明度的采购,也不可能有及时有效的监督。事实上,在庞大政府采购支出中,由于暗箱操作和滥用职权,照顾关系、索要回扣、行贿受贿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已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据估计,我国政府采购中,因暗箱操作等原因,每年导致财政资源流失数百亿元,严重地破坏了商业公正,腐蚀了干部,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采购,凡是在政府规定的统一采购目录或超过法律规定的采购数额,必须由政府设立或委托的采购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过程、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采购记录及纠纷仲裁等,都必须透明。显然,通过制度上的完善,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才是解决由暗箱操作、缺乏监督带来种种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实现党中央关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目标的必然选择。
  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也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的根本前提。只有在公开条件下的规范运作,政府采购科学化才成为可能。政府采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广泛发布采购信息,吸引众多供应商参与,以及充分利用采取竞争性招标、谈判等科学的采购方式,不仅可以大大增加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财政资金,还能获得更符合政府需要、更高质量的功能与服务。同时,在制度规范下,建立素质优良、精通业务的政府采购的专业队伍,可以大大加快采购科学化进程。据报载,某单位运用集中规范采购的方式,一次采购5000台电脑,比分散零星地采购节约资金1000多万元,资金节约率高达34%。统计表明,我国2000年政府集中采购平均资金节约率为14.3%,2001年节约采购资金79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0.7%。
  实际上,政府采购立法,也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终实现“阳光分配”的客观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财政分配的社会公众性和透明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建设。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各项税收法律制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这次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使我国财政分配由筹集收入、安排支出到采购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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