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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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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7-0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倾销的认定
  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称之为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仅有倾销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而且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相关产业因为进口成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反倾销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说明了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具体主体资格标准。该款规定运用了50%和25%这两个标准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0%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25%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该款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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